云霞资讯网

拒执罪典型案例:用家人信息注册微信账户隐匿财产,构成拒执罪!

作者:周军律师.“名下账户被冻结就没法收支?用家人身份注册微信账户就能逃避执行?”不少“老赖”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试图通

作者:周军律师.

“名下账户被冻结就没法收支?用家人身份注册微信账户就能逃避执行?”不少“老赖”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借用他人身份隐匿财产、规避生效判决义务。但这种看似“高明”的操作,实则已触碰刑事红线。

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就给这类“老赖”敲响了警钟——钟某因使用家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收支资金、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在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迫于刑事追责压力主动全额履行义务,案件圆满解决。

一、典型案例还原:用家人微信“暗度陈仓”,拒执终遭刑事追责

本案源于一起合伙纠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因合伙事宜产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钟某向欧阳某履行付款义务。但判决生效后,钟某始终拒不履行,无奈之下,欧阳某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明确告知其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然而,钟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还拒绝如实报告财产,试图以“无偿还能力”蒙混过关。

为查清钟某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经深入核查发现,钟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虽已被法院冻结,但他为逃避执行,竟使用家属身份信息注册了新的微信账户,并将该账户作为日常收支的主要工具。核查结果显示,自案件立案执行至法院拘传期间,该微信账户交易流水高达50余万元,仅一年内的消费支出就达十余万元,这与钟某声称的“无偿还能力”形成鲜明反差。

面对铁证,钟某最终承认,其明知法院正在执行案件,且自身名下账户已被冻结,故意借用家人身份注册微信账户隐匿财产,目的就是规避法院执行。鉴于钟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还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但拘留期满后,钟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随后,申请执行人欧阳某依据查明的证据,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钟某故意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微信账户进行大额收支活动,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予以刑事自诉立案。

在面临刑事追责的强大压力下,钟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前往法院一次性全额履行了8万元付款义务,并取得了欧阳某的谅解,这起拒执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二、法律根基:拒执罪的定罪依据与刑事自诉的适用条件

钟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拒执罪,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成功维权,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核心条款构建了完整的责任与程序体系:

(一)拒执罪的核心定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钟某借用家人身份注册微信账户隐匿资金,本质就是“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定罪标准。

(二)拒执罪刑事自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财产权利;二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欧阳某已掌握钟某借用家人身份注册微信账户隐匿财产的完整证据,且无证据表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介入追责,因此符合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

周军律师提醒,若你正面临执行相关纠纷——无论是作为申请执行人遭遇“老赖”隐匿财产,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启动刑事自诉;还是作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履行,想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认知偏差或操作不当遭受更大损失。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