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中,因收到外地税务机关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被本地税务机关认定发票不合规,要求补缴税款的案例屡见不鲜。我曾建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应该改名,这张通知单名义上是协助调查,实则常演变为 “定罪书”,不仅给受托税务机关造成压力,更让下游企业利益受损严重。
以往,纳税人维权需遵循清税前置原则,即便认为不该缴税,也得先补缴才能争取维权资格。如今,一条全新的维权路径正在浮出水面 —— 直接起诉作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外地税务机关!
跨地诉讼,一场看似荒诞的维权尝试德州一家商贸公司亲身实践了这条新路径。其上游企业河南南阳某公司被南阳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发票,一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从南阳发往德州,德州税务机关随即要求该商贸公司补缴 280 多万元税款。
面对这一困境,该公司没有选择起诉本地税务机关,而是直接奔赴河南南阳,将南阳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起诉的并非《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为可能被认定为税务机关内部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而是要求南阳税务机关撤销对南阳本地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
一家山东企业跑到河南,要求南阳的法院撤销南阳税务机关作出的与自己看似毫无关联的税务处理决定,这一操作在旁人看来颇为荒诞。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德州商贸公司没有放弃,坚持申诉,终于迎来转机。
反转!再审认定企业具备诉讼资格南阳中院再审后,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定结果:德州商贸公司虽不是案涉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但该决定直接影响其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与该税务处理决定存在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这一判决不仅为德州商贸公司争取到了继续维权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它打破了企业只能起诉本地税务机关的局限,明确了纳税人对上游税务处理决定的诉讼权利,为遭遇类似困境的企业开辟了新的维权通道。
新路径背后的深层意义许多企业在面对税务纠纷时,因担心与本地税务机关 “撕破脸” 影响后续经营,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这种担忧虽能理解,却也折射出部分地区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的现状。
而此次德州商贸公司成功跨地申诉,入选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正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因为起诉的是外地税务机关,它让企业在维权时无需再顾虑 “被穿小鞋”,能够更有底气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你的企业也正面临类似困境,别再默默承受!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借鉴这条全新的维权路径,守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毕竟,在法治社会,企业的每一分合法权益都值得被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