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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未完整呈现,争议难辨是非:岑某萍与股权转让纠纷背后的是非

一、深度参与投资:岑某萍在项目中角色关键,全程参与相关事宜岑某萍在本案投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参与了从介绍、款项对接到
一、深度参与投资:岑某萍在项目中角色关键,全程参与相关事宜

岑某萍在本案投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参与了从介绍、款项对接到协议签署的全过程。2019年,其自愿入股某胜公司并持有13%股份,同时主动介绍刘某萍投资,负责对接沟通、款项交接、协议签署等全部关键环节。刘某萍的部分投资款直接转入岑某萍账户,再由其转交,资金流向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介绍人,更是实际经手人。

2020年2月27日,岑某萍亲自签署《股东股份构成协议》《借支说明》,明确确认刘某萍投资金额为26.5万元,对全部事实知情并认可。公司运营期间,她也积极参与股东协商与事务处理,是事务的积极参与方。受疫情及实际控制人涉案影响,公司停摆后,岑某萍未按正常商事规则协商清算、分担风险,转而主张由挂名法人刘某娜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试图回避自身作为股东的责任,从而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与诉讼。

二、恶意施压与举报威胁:对刘某娜实施软暴力,胁迫形成录音

公司停业后,岑某萍为转嫁投资损失,长期对刘某娜采取不当沟通与现场施压。多位证人证实,岑某萍多次前往刘某娜工作单位,以滞留、尾随、反复交涉等方式干扰其正常工作与生活,使刘某娜长期处于心理压力之下。

此外,对方明知刘某娜仅为代持股份、不参与经营、不了解具体情况,公司事务按理应与实际控制人王某兴或知情的徐某刚沟通,但其并未寻求与徐某刚有效沟通,而是主要向性格温和、缺乏相关经验的刘某娜施加压力,并以举报徐某刚相威胁,意图迫使刘某娜妥协。同时,岑某萍与刘某萍等人还通过组建群组等方式,进行举报和舆论施压。

徐某刚得知刘某娜被持续交涉后,对岑某萍、刘某萍提出告诫。鉴于此类纠纷的性质,常规报警处理在制止持续交涉方面存在局限性,对方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岑某萍提交的视频与报警登记性质一致,仅能证明双方有过交涉,不能直接证明刘某娜存在自愿承诺。在持续的沟通压力和面临举报威胁的情况下,刘某娜在不知情被录音时作出了安抚性、附条件的表述,该表述被岑某萍作为证据提交。

此外,刘某萍转给徐某刚的4.6万元,实为委托取现转交实际控制人王某兴,有王某兴证人证言佐证,并非欠款或投资款,岑某萍对此知情但未在诉讼中如实陈述,影响了事实认定。

三、诉讼时效与事实认定问题:判决存在重大瑕疵

岑某萍在本案诉讼前,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刘某娜、徐某刚要求偿还60万元,被法院依法驳回。之后,刘某萍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请在事实与法律上存在争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徐某刚、刘某娜在一审中已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有卷宗与庭审笔录佐证,但二审未采纳该抗辩,程序处理存在瑕疵。

在案件审理中,岑某萍未如实提交或充分说明各方签字确认的《借支说明》这一关键书证,淡化了自己作为投资人、介绍人、款项经手人的角色,其主张将全部责任归于刘某娜、徐某刚,使得自身责任被免除,该责任划分与各方在事件中的实际作用和权利义务明显不相符。

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一是所认定的股份转让对象与工商登记信息记载的受让人不符,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二是认定刘某娜、徐某刚“以28万元回购再以10万元转卖”,不符合通常的交易逻辑与经济常识,其认定缺乏合理性;三是判决主要依据一段在特定情境下形成的录音,对《借支说明》、银行流水、工商变更、证人证言等书证及客观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存在不足;四是判决要求刘某娜、徐某刚承担责任后再向他人追偿,此种责任设定实质增加了无过错方的后续维权成本与不确定性,与司法应追求的公平效率原则存在差距。

徐某刚在本案中,仅是出于帮忙介绍黄某志收购股份。纠纷的根源在于公司后续经营与资产处置问题。徐某刚作为退休人员,始终坚持应依据事实与法律处理纠纷。他认为,司法裁判应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偏离此原则的做法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四、回归诚信与规则:恳请依法查明真相,维护公平正义

本案源于投资失败后,相关方未依法合理分担风险,并对他人施加压力,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全面、如实反映情况,影响了事实的查明,最终导致将责任归于本不应承担的一方。岑某萍作为事件的重要参与方,本应在法律框架内,基于事实和证据妥善解决问题,而非试图将自身损失转移给他人。

我们恳请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重点审查原始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工商登记、资金流向等客观材料,还原股权转让与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纠正本案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错误,依法撤销存在错误的判决,驳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使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和法律关系相符,真正实现个案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通过依法审理能够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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