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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女友转账送金饰,分手后要求返还,法院:双方恋爱时间短,男方赠与超出维系、巩固恋爱关系的限度,判女方返还2万元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男子恋爱期间向女方赠送金饰及转账3万余元,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2月14日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男子恋爱期间向女方赠送金饰及转账3万余元,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2月14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省邻水县法院近期公布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女方返还男方20000元。

据判决书,2022年1月30日,男子杨某与女子范某在交友软件相识,次日两人见面。同年2月3日,杨某再次与范某及其母亲见面,当晚杨范二人自驾外出旅游。2月8日至2月15日期间,杨某为范某购买两次金饰:一条价值4687元的金项链,用于纪念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另一枚价值2243元的金戒指则是情人节礼物。2022年2月18日杨某到外地上班,同年7月,范某提出与杨某结束恋爱关系,将其拉黑。2023年12月,双方恢复联系,但仍未恢复恋爱关系。

此外,法院查明,2022年2月5日至7月26日期间,杨某通过微信向范某转账29笔共计30,508元,其中一笔金额为520元,另一笔为2022年3月8日转账的188元。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财物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判定,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附条件的赠与。

该案中,杨某与范某曾建立短暂恋爱关系,其间,杨某转账的520元、188元,属于其为表达爱意或在特殊日期,以维护和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系一般赠与,杨某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转账29,800元,杨某自称因范某未上班,其作为男朋友理应负担范某的日常生活,有部分转账系其自愿行为,赠送的金项链是作为建立恋爱关系的纪念,赠送的金戒指是“情人节”的礼物,因此杨某并无证据证明系为结婚而附条件的赠与,但法院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较短,也未共同生活,杨某向范某转账、消费金额已明显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能力范畴,也超出维系、巩固恋爱关系的限度,同时范某亦在二人交往期间付出情感,本院酌定由范某返还杨某20,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范某返还原告杨某赠与的款项以及金项链、金戒指的款项共计20,000元。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