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经济邦民
今年九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刑事案件,案件中,被告人李鹏在2021年利用给原山东省副省长陈某某及其女儿陈某担任管家,从事司机、厨师、保姆等家政工作,自 2021 年 4 月至 2023 年 10 月期间,利用自己持有失主家门钥匙、车辆门禁卡等条件,采取蚂蚁搬家的手段,多次从失主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鲁信随珠花园小区某号楼 201 户家中、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 36 号 某号院西户家中,盗窃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并销赃,经查实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435226 元。
2023 年 10 月 16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李鹏驾驶其灰色领克 SUV 车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某号34号院西户再次盗窃作案,被警方当场抓获,并从汽车后备箱查获茅台、五粮液及红酒一宗,经物价鉴定,其中 2 瓶茅台、4瓶五粮液白酒共价值人民币 14670 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李鹏名下银行账户中违法所得资金844361.31 元,被告人李鹏的妻子主动退赔人民币 20000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经查,被告人李鹏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方式、盗窃地点等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没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另外,法院收到被告人李鹏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后,已将该线索转交纪检监察机关。被告人李鹏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34 年 4 月 16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鹏退赔款人民币200000 元,在案冻结的现金人民币 844361.31 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责令被告人李鹏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864.69 元。
据李鹏亲属透露,受害人陈某某是原山东省副省长陈延明。这小偷真是不知死活,胆大妄为!建议法院予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