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检察官为子强奸幼女辩护,二审减2年?证据瑕疵能否脱罪?

检察官为被控强奸两名幼女的儿子作无罪辩护,一审8年、二审改判6年,再审开庭未宣判。大家好,我是周兆成,湖南永州这起案件,

检察官为被控强奸两名幼女的儿子作无罪辩护,一审8年、二审改判6年,再审开庭未宣判。大家好,我是周兆成,湖南永州这起案件,因身份特殊性、证据瑕疵与量刑矛盾,狠狠戳中了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敏感神经。程序瑕疵能否成为脱罪理由?量刑减刑是否突破幼女保护边界?今天我们详细说说。

首先要明确,根据《刑法》第236条,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且需从重处罚。本案中,两名被害人案发时仅12岁、13岁,这也是定罪的关键前提,但本案件的争议点,集中在证据合法性、量刑合理性与身份特权三个方面。

从证据来看,程序瑕疵确实存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明确的取证规范,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4条,要求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图像声音清晰、被害人面部可辨。

但本案中,被害人来某4次询问录像全程无声,廖某3次询问未录像,唯一有录像的询问中,廖某某描述被告“圆脸、身高170cm”,与刘某赟“瘦长脸、180cm”的实际特征严重不符。更关键的是,被告上半身有明显胸骨凹陷畸形,被害人笔录却未提及,结合警方先提审被告再取口供的顺序,难免让人质疑证据可信度。尽管法院以“设备故障”“未成年人记忆偏差”为由采信证据,但12次询问11次存在录像瑕疵,显然违背了取证规范。

量刑争议更让公众难以接受。二审以“未使用暴力威胁、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将刑期从8年减为6年,但事实是,被害人来某某因事件割腕自杀、被迫转学,需要终生心理治疗,这种明显的身心创伤,被认定为“无严重后果”,与《刑法》奸淫幼女“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相悖。

最引发舆论焦虑的,是被告父亲刘某军的特殊身份。作为前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他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利用专业知识质疑证据合法性、被害人年龄与身份。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0条,程序上是合法的,因为检察院现职人员原则上不可以担任辩护人,但是作为近亲属可准许。但其检察官身份背景难免让人担忧技术性脱罪。更关键的是,再审仍由永州中院管辖,目前并未启动异地审理,加剧了公众对地方司法内部操作的质疑,当执法者的亲属涉案,如何确保司法不被特权干预,这是对程序公正的重大考验。

再审尚未宣判,但公众的期待很明确,既要守住程序正义,更要守住实质正义,不能让幼女的身心创伤被轻描淡写。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案的审判,更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检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背景如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须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才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