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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与女儿房产后心生悔意偷偷过回自己名下,法院:房产归女儿

北京,何先生离婚后,出于对4岁女儿的愧疚与补偿心理,将房子赠给了女儿。前妻带着女儿住进房子后,何先生却担心房子被前妻掌控

北京,何先生离婚后,出于对4岁女儿的愧疚与补偿心理,将房子赠给了女儿。前妻带着女儿住进房子后,何先生却担心房子被前妻掌控,便又偷偷把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前妻发现后,以女儿名义将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让何先生归还房子。何先生称过户是为规避风险,却拿不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已完成,何先生无权随意收回,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房子还给女儿,何先生上诉也被驳回。

(来源:光明网)

据 光明网报道,北京的何先生和前妻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何先生看着4岁的女儿,心里满是愧疚。

他觉得自己在婚姻里没能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就想在物质上多补偿补偿女儿。思来想去,他决定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赠给女儿。

何先生把这个想法告诉前妻时,前妻一开始还有些犹豫,但想到女儿以后有个保障,也就同意了。

很快,何先生就办理了相关手续,把房子过户到了女儿名下。前妻带着女儿欢欢喜喜地住进了房子。

可日子一长,何先生心里却开始犯嘀咕了。他看着前妻和女儿住在房子里,越想越觉得不踏实,担心前妻以后会把房子据为己有。

这种担忧在他心里越积越深,终于有一天,他没忍住,偷偷把房子又过户回了自己名下。

前妻发现房子又被过户回去后,气得火冒三丈。她觉得何先生太过分了,当初说好了把房子给女儿,现在又出尔反尔。

前妻找到何先生理论,何先生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这么做是为了规避风险,万一以后有什么变故,这房子可不能落到别人手里。”

前妻一听,更生气了:“你这就是自私,当初说得好好的,现在又反悔,你让女儿以后怎么办?”

两人争执不下,谁也不肯让步。前妻一气之下,决定以女儿的名义把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让何先生把房子还给女儿。

何先生一脸委屈地说:自己当时把房子给女儿,确实是出于补偿的心理。但后来我仔细想了想,觉得这里面有风险,所以才把房子过户回来的。我也是为了女儿好啊。

前妻则气愤地说:何先生这就是狡辩。当初说好了把房子给女儿,现在又找借口要回去,这根本就是违约行为。女儿还这么小,她需要这个房子作为保障。

何先生接着说:“我真的没有别的意思,就是担心以后房子出问题。而且我也没有损害女儿的利益啊。”

前妻反驳道:“你这就是损害了女儿的利益,房子都已经过户给她了,你又擅自要回去,这算怎么回事?”

周围的亲戚朋友听说这件事后,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的亲戚觉得何先生做得不对:“既然已经把房子给女儿了,就不应该再要回去,这太不讲信用了。”

也有的亲戚觉得何先生可能有自己的苦衷:“他可能也是担心以后房子出问题,才这么做的,大家应该理解理解他。”

在法庭上,何先生一直强调自己过户房子是为了规避风险,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法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又查看了相关的证据。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一,何先生将房子赠与女儿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何先生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这一行为表明赠与合同已经完成,女儿作为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何先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何先生声称过户房子是为了规避风险,但缺乏证据支持,从法律角度难以认定其行为的合理性。

二,何先生在赠与合同完成后,又擅自将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这一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何先生的行为损害了女儿作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何先生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女儿的财产,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三,前妻以女儿名义将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归还房子,这一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女儿作为受赠人,在赠与合同被侵犯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妻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女儿进行诉讼。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赠与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

如果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何先生没有合法的撤销理由,那么法院就会支持女儿的诉讼请求,判决赠与合同无效,要求何先生将房子归还给女儿。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何先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过户房子是为了规避风险,且赠与合同已经完成,何先生擅自将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房子归还给女儿。何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财产赠与等法律行为时,一定要谨慎考虑,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