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李先生首次在达州市与当地的镇级行政部门签订了一处水库承包合同,十年承包期内,双方依约履行。2006年,基于水库实际运营需求与李先生的申请,该行政部门作为甲方,与李先生协商调整合同,承包期延长二十年,自2009年起算,每年承包费8000元。明确李先生负责库内渔业生产与水库管理,需接受渔政监管、自行承担生产费用与安全责任,甲方则提供住房并约定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具备法律效力。
履约前期,李先生按约投放鱼苗、缴纳费用,投入人力物力维护水库设施。他购置网具、船只,花费3万余元,修整因自然损耗与交通需求产生的涵洞、垮坎,甚至为通行自费修建、维护库边道路,累计投入足足两万余元。这些投入,既是为保障渔业生产,也是对合同“共同遵守”约定的践行,体现了农民对契约精神的朴素坚守。
二、履约突变与争议滋生:政策与合同的冲突2016年,水库因安全整治需放水施工,甲方与李先生签订协议,李先生负责放库、清运成鱼,施工方承担鱼苗损失;作为补偿,承包期延长2年。面对甲方给出的两个方案,要么把鱼打了将水库归还,要么延长两年合同,可鱼尚小难以售卖,无奈只能选延期。然而,2017年起,政策调整让履约陷入更深困境——达川区要求水库转为“清水鱼”养殖,禁止投放饲料。
这一变化对李先生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他辛苦积累,从最初没经验技术,到掌握养殖窍门,实现亩产量500-800斤、年产9万斤,刚把技术吃透,合同核心条款“饲养成鱼”却被打破,饲料储备、鱼苗培育规划全成无用功。并且水质检测虽未判定不达标,但“环保优先”的要求让生产难以为继:每月水质检测需配合,水库周边的落叶等自然产物让漂浮物清理成为常态,甲方多次要求李先生无偿承担捞漂浮物、防洪值夜、清扫库埂等工作,但相关的报酬事宜仍未得到明确解决。
矛盾由此激化,李先生反复强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盖有甲方公章,是甲乙双方反复协商的结果”,认为甲方禁止饲料喂养违反合同“饲养成鱼”约定,导致渔业生产连年亏损,希望补偿2016-2019年包括渔业收益损失46.8万元、设施投入3.9万元、人工工资8.4万元等在内的损失,总计超60万元;甲方则以“政策要求”回应,将责任转交给“上级要求”,形成个体诉求与行政体系的强烈争议。这种冲突暴露了基层治理中“政策调整”与“合同履约”机制协调的不足——当环保、安全等公共政策与个体承包合同碰撞时,农民往往成为成本承担者,却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三、维权困境与事实厘清:个体与体系的博弈李先生的维权之路充满无奈,从事件本身看,争议焦点清晰:
其一,合同履约的核心是“共同遵守”,甲方以政策调整为由禁止饲料喂养,是否属于“违约”?若政策确需执行,是否应通过协商对承包人进行合理补偿?
其二,甲方要求李先生承担捞漂浮物、防洪值夜等的额外工作,是否属于合同外义务?若属于,工资拖欠是否合理?
其三,合同延期两年的补偿,是否足以覆盖施工与政策调整带来的损失?再看水库的库长公示牌上,“清水工程”“一库一策”字样多年未变,只有库长名称轮换频繁,这些要求仿佛是为李先生“量身定制”。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基层“小合同”与“大政策”矛盾冲突下的微观样本——当个体承包者缺乏议价能力,政策调整的成本可能单向压向最弱势的群体,而契约精神、法治原则在“公共利益优先”的语境下,容易被简化为“个体让渡”,在这场争议之中,李先生作为个体农民,既无足够资源与行政体系对抗,也难以在政策话语中为自身权益争取空间。每次与甲方沟通,得到的多是“政策无奈”的回应,却无人真正为合同违约的后果负责。
四、结语这座水库纠纷的本质,是契约精神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困境。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的“法律约定”,理当成为权利义务的基准——甲方作为合同甲方,既是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契约关系的缔约方,需在“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间寻找平衡,而非以“政策”替代“契约”。李先生的诉求,核心是“公平”:合同履约的公平、投入回报的公平、责任分担的公平。
我们期待看到的,是契约被尊重、权益被保障,是“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劳动者,能在法治框架下获得公平的回应,当基层治理能真正平衡政策与契约、公共与个体,才能让每一个像李先生这样的普通人,在面对“大政策”时,不再陷入维权的孤独与无助,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进田野与山水之间的每一份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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