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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165元/kW·年、工商业用户分摊!

北极星储能网讯:2026年1月4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本通知自202

北极星储能网讯:2026年1月4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

通知中明确了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对电网侧新型储能中的独立储能,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定期公布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清单,享受容量补偿的项目不得租赁容量。 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按月滚动清算。

电力调度机构按月核查相关项目实际可调用能力并统计考核情况,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考核规则认定,作为容量电费结算依据。 项目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日前申报值98%且未达到计划值98%的,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若项目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偏低(电化学储能低于240次,压缩空气储能低于180次),当年容量电费回收20%,用于冲抵系统运行费。

电网侧新型储能: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条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和新能源场站外配建储能)应当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充电下网电量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

电源侧新型储能:应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与所属新能源场站执行相同的发用电价格政策,整体结算电费。未参与市场期间,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的低谷电度电价。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