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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骑电动车致幼子死亡获缓刑,起诉4名聚餐者索赔30万

2024年12月15日下午,云南宜良县骆女士(携带2名幼子)、宋某、武某、沈某先后相约到陈某家吃饭。用餐时几人均喝了酒。

2024年12月15日下午,云南宜良县骆女士(携带2名幼子)、宋某、武某、沈某先后相约到陈某家吃饭。用餐时几人均喝了酒。晚上23时左右,几人又相约到宜良县某KTV唱歌,唱歌时又喝了啤酒。16日凌晨2时许,陈、宋2人先离开,骆某凌晨3时骆某和另2人才各自离开,骆某此时己处于醉酒状态。

03时23分,骆某骑电动车携带孩子沿宜良县钰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CC网吧路段,电动车与绿化带内凉亭水泥支柱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幼子杨某乙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骆某受轻伤,电动自行车受损。

宜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后认定:骆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骆某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5年,骆某及家属认为,当天一起吃饭喝酒的宋某、武某、沈某、陈某四人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杨某乙死亡及骆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认定自身存在过错。且骆某酒后骑电动车载人已违法,故骆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一起喝酒的宋某、武某、沈某、陈某4人

酒后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忙等义务,且骆某带两个孩子随行,同饮人更加应该尽到完全的照顾护送义务。

法院最终结合本案的事实判断被告宋某、武某、沈某、陈某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帮助等义务,对于杨某乙的死亡均存在轻微过错,酌情赔偿原告骆某及家属各项损失50000元,其中被告宋某、陈某各赔偿10000元,被告武某、沈某各赔偿15000元。

好友相聚饮酒是中华民族传统酒文化的重要体现,承载着亲情、礼仪与社会交往的情感纽带。但在欢聚时刻,饮酒者自身需时刻保持理性与克制,深刻认识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险,这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同行者的担当。而一同饮酒的人,也并非仅仅是简单的陪伴者,更需肩负起相互照顾、彼此提醒的责任。

当有人出现醉酒迹象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如劝阻其继续饮酒、确保其安全回家等。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的有效举措。每一次的聚餐饮酒,都应成为一场温馨、安全的社交活动,而非意外与伤痛的开端。大家共同守护这份相聚的欢乐,以理性和关怀为彼此的健康与安全保驾护航,让酒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绽放出更加温暖、和谐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