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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湖北张先生加班猝死,50 万意外险被拒:猝死不赔?关键看条款有没有加粗提示

购买意外险,本是为了求一份心安。可当真发生事故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保险公司“这不属于意外”的回复?好多人拿着保单去申请理赔

购买意外险,本是为了求一份心安。可当真发生事故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保险公司“这不属于意外”的回复?

好多人拿着保单去申请理赔的时候,经常会碰到这么一种情况:猝死、手术当中突然出意外、吃坏东西上吐下泻,这些在普通人看来的“意外”,但保险公司却将其划到了“不赔的范围”。

去年,张先生遇到这样的情况:加班时突然离世,不过50万保额的意外险,却因“猝死不算疾病”被拒绝赔偿。

今天,我们将通过这一典型案件,解析意外险拒赔常见情形背后的理赔逻辑,帮你避开“以为能赔却遭拒”的困境,更从容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的一个深夜,42岁的张先生仍在公司埋头赶制项目报告。已连续加班一周的他,突然伏在键盘上一动不动。同事发现后立刻拨打120,送医抢救半小时后,医生称:“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整理张先生遗物时,家属发现,他在半年前购置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

原本以为这笔钱可减轻家里经济压力,家属携带死亡证明、保单等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得到的却是冷冰冰的拒赔通知:“依据保险合同,意外伤害需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此四个条件。猝死是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其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非疾病的条件故而不予赔付。”

家属既焦急又无助:“他平时身体一直不错,每年体检也没发现心脏问题,怎么加班时突然人就不在了,反而被认定为‘疾病身故’?”

他们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却总被卷入“医学界定”的专业话术中,或因无法提供“无潜在疾病”的证明,导致理赔迟迟没有进展。

何帆律师解读

猝死到底是不是意外险里的“意外”?保险公司拿“猝死属疾病”来拒赔合不合法?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跳出“医学定义”的争辩从“法律条款效力”以及“保险公司义务”层面去着手,这是很多人被拒赔后容易陷入的错误区域,也是为张先生家属维权的关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有着明确的范围,即应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类客观事件。

在医学这个领域当中,对于“猝死”的界定是因为自然病症突然离世,但这可不代表在法律层面上就直接被判定成“非意外”。

在实际情形里头,法院判定猝死属不属于意外,更看重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免责提示说明的责任,不是仅凭医学定义。

我曾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时,办理过数十起猝死理赔的争议案件,深知法院的审判逻辑,会重点核查三个关键要点:其一有无外界因素致使猝死,比如外伤、因过度操劳引发的急性应激;其二被保险人的潜在病症与猝死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其三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清楚告知“猝死不赔。

其中,第三点属于较易突破之处,原因在于:许多保险公司会将“猝死免责”隐匿于条款内,未进行任何提示。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猝死不赔”这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履行“双重职责”:其一以加粗、标红等显眼方式加以提示,让投保人一眼就能瞧见;其二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为何猝死不赔”“何种情形算猝死”清楚解说清楚。

若将条款隐匿于大段文字中,使投保人“默认同意”,这样此免责条款便不起作用。

审视张先生的保单时,发觉“猝死免责”的内容处于“责任免除”章节的小字区域,既没有加粗也没有标红,张先生的家人想起,投保的时候,业务员仅说“意外全都能赔”,根本没提到“猝死不赔”,这表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此一来拒赔的理由从一开始便不成立。

在为张先生家属维权时,我们没有纠结“猝死是否属疾病”,而是把重心放在“保险公司未告知猝死不赔”上面,其一提交投保记载来证明条款并无显著提示;其二提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条款有争议时应倾向被保险人。

最终,保险公司经核查确认其应承担保险责任,与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全额支付35万元赔偿。

此案件也提醒大家,遇到猝死拒赔情况,不要被“医学定义”所迷惑,先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这是维权的关键要点。

猝死是否包含在意外险保障范围里,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猝死不赔”;若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猝死与潜在病症有关,它拒赔的理由也不成立,关键在于解决保险公司在义务履行方面的问题。

类似案例

不过,并非所有“猝死拒赔”的案子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之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例,结果与张先生的案子完全不同,这也能让大家明确“证据与义务”的重要性。

在那个案子中,被保险人李先生长期患有高血压,且因冠心病住过院,不过在投保意外险时未提及自己的病史,

之后,李先生在家中突然逝世,保险公司调取了他的全部病历,证实其暴毙与冠心病直接相关;此时,保险公司出示了投保时的《免责条款告知书》,上面确有李先生的亲笔签名,明确载明“已知悉猝死不属保障范围”。同时,公司还提供了经核实的录音证据,表明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已对该免责内容进行了清晰的口头说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且李先生隐瞒了病史,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

同样是“猝死拒赔”,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

核心就在“证据链”和“义务履行”。

张先生的案件没有病史方面的证据并且保险公司没有给予提示,李先生的案件有明确的病史证据,而且保险公司已经给予显著提示。这也表明,法律既会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让保险公司开展“暗箱操作”,也会惩处“隐瞒病史”的不老实行为,一直在“保证”与“诚信”中间谋求均衡。

结语

暴毙、手术不测、个人食物中毒,这些意外险不赔付的一般情况,表面上看是医学问题,实际上存在法律逻辑,保险公司声称“不算意外”,或许是没执行提示义务,又或者是在偷换“意外定义”的概念,大家购买意外险,并非为了在风险降临时陷入“条款陷阱”,而是为了多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让生活多一重安心。

若你也遭遇这些拒赔情形:不清楚“手术时突然出现意外是否属于意外”,不知道“吃坏肚子可否获得赔偿”,拿着拒赔通知书,却不知如何进行反驳。

别着急,何帆律师会帮你逐字剖析保险条款,查看那“不赔理由”是否合法;还会教你收集病历、投保记录等关键证据,找到维权的突破口;也会陪你一同与保险公司沟通,用法律逻辑拆解他们的“专业话术。

保险的本质,是为投保人在意外发生时提供切实保障,而非以繁琐条款增加维权负担。若您此刻正因意外险拒赔而陷入困惑,欢迎私信告知您的具体情况。我们将依托专业经验,为您厘清争议焦点、梳理复杂流程,助您不再独自面对拒赔困境,争取早日获得应得的赔付,让保险真正成为您安心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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