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2025年6月11日,全国共有1家房地产相关企业申请破产、被终止破产或破产重组。

根据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4月21日裁定受理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8日前向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定于2025年8月22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