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向投喂者索赔24万,投喂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20 20:58:34

原告吴某系一名羽毛球爱好者,某日下午,他前往位于市区某处的羽毛球馆进行日常锻炼。在打球过程中,一只流浪猫突然从场边窜出,直接跑至吴某的脚下。由于事发突然且吴某全神贯注于打球,他并未注意到脚下的流浪猫,不慎踩到了猫的肚子。受到惊吓的流浪猫迅速逃离现场,而吴某则因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事发后,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诊断吴某因摔倒造成了多处骨折及内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这一突如其来的意外给原本健康的吴某带来了沉重的身体和精神负担,不仅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还面临着因伤残导致的职业和生活上的诸多不便。

在调查事故原因的过程中,吴某得知这只流浪猫并非无主之物,而是由附近居民肖某定期投喂。肖某出于善心,经常在小区及附近街道为流浪猫提供食物,导致这些猫经常在附近出没。吴某认为,正是肖某的投喂行为,使得流浪猫习惯于在人多的场所活动,从而增加了与人接触和发生冲突的风险。因此,肖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于是,吴某将羽毛球馆和肖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其因摔倒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羽毛球馆方面则辩称,他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流浪猫的突然出现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他们不应承担责任。而肖某则坚称自己只是偶尔投喂流浪猫,并未实际收养,不应被视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法院是否会支持吴某的请求?

法院是否会支持吴某的请求,主要看肖某是否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及羽毛球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肖某对流浪猫的投喂行为是否构成饲养关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人和管理人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此处所称饲养动物包括短暂饲养和无固定场所饲养,也包括无人饲养的流浪动物被人重新饲养。

在特定人为流浪猫进行长期、稳定的投喂,与流浪猫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该特定人属于流浪猫的饲养人,依法应当对流浪猫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肖某对于这只猫有过定期、长期投喂,肖某对猫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就可以认定肖某是这只猫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

3、羽毛球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说法是否能得到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的羽毛球馆作为收费的经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当保障场馆的安全。在本案中,羽毛球场馆是不应出现流浪猫乱窜的,而吴某因为流浪猫突然出现在其脚边,场馆没有排除危险因素,导致吴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综上,场馆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4、双方应如何承担吴某因摔倒造成的损害赔偿责?

吴某在场馆系因为流浪猫乱窜,踩到猫咪导致其摔倒受伤,通过上述的分析,是可以认定肖某系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因为猫咪造成吴某受伤,肖某是要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吴某受伤的地点系在羽毛球场馆,场馆系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的,但是因为系肖某没有照看好猫咪才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所以场馆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5、结合本案谈谈投喂流浪猫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肖某经常在小区及附近街道为流浪猫提供食物,导致这些猫经常在附近出没。正是肖某的投喂行为,使得流浪猫习惯于在人多的场所活动,从而增加了与人接触和发生冲突的风险。

肖某某的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在羽毛球馆附近聚集,增加了安全隐患,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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