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门面从两间变一间,100平方米经营面积变成58.48平方米,41.52平米经营面积凭空消失。
一份签订于1997年的拆迁安置协议,二十余年间成为武汉市民杨先生心中的牵挂。他反映,原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改造相关工作机构,因职能调整后相关事宜移交至武汉市硚口区某城市建设类企业(以下简称“硚口相关城建企业”),该企业在承接相关工作后,未能完全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协议履行约定,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门面交付不符、面积核算争议及补偿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导致其合法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杨先生多年来持续就此事沟通协调,目前相关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拆迁协议履行存争议,合法权益保障待加强
(一)门面交付与协议约定不符
1997年9月29日,硚口区汉正街改造相关工作机构(后续因职能调整,相关事宜移交至硚口相关城建企业)与杨先生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杨先生可获得临街门面2间,且对门面位置、定位等信息有清晰记载。但在后续拆迁建设及交付环节,硚口相关城建企业实际仅交付1间临街门面,另一间则调整为位置相对偏远、条件存在差异的非临街门面,与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导致杨先生预期的门面资产权益未能完全实现。

(二)经营面积核算引发争议,约定面积未足额落实
拆迁安置本应遵循“公平公正、按约还建”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杨先生原有经营用房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明确约定还建经营面积为100平方米。但硚口相关城建企业在核算还建面积时,采用“长×宽套内面积×1.71系数”的计算方式,最终实际交付的经营面积仅为58.48平方米,与约定面积相差41.52平方米,杨先生认为该核算方式不符合协议约定,导致其经营空间大幅缩水。

此情况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及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精神存在偏差。据杨先生估算,仅面积差额一项就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超400万元,同时长期的争议也给其生活与经营带来较大困扰,“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
(三)补偿标准不统一,多年沟通协调进展有限
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硚口相关城建企业执行的补偿价格标准存在差异:门面补偿价格涵盖390元/㎡、1750元/㎡、6000元/㎡以上等不同档次;住房补偿价格也包含520元/㎡、1040元-2800元/㎡等多个标准。杨先生认为,其房屋属于临街经营性质,补偿标准未充分考虑该属性进行公平核算。
二十余年来,杨先生始终积极与硚口相关城建企业多任负责人沟通协商,多次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要求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杨先生表示,企业在沟通中存在拖延协调进度、回复意见不一致等情况,导致问题长期未能解决。此外,在安置补偿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企业曾提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杨先生认为该表述未能客观看待双方争议任,既逃避了对广大拆迁户应尽的权益保障义务,也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20余年:诉求简单,实现艰难
杨先生的核心诉求清晰明确,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能介入了解情况,督促硚口相关城建企业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一是按协议返还约定的临街门面,补足差额的经营面积;二是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核算并补足补偿差价;三是赔偿因长期未能履约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息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杨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对企业在拆迁安置及后续协调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对可能存在的操作不规范、推进不力等问题进行梳理,规范拆迁补偿工作流程,切实保障普通民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证据在手,盼调查还公平
为支撑自身诉求,杨先生保存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1997年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可直接证明双方当初约定的安置内容;同时持有房屋原始权属证明、专业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材料,能佐证房屋原有面积及性质;此外,二十余年间与企业沟通的书面材料、部分沟通录音等,也详细记录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及争议焦点。杨先生表示,所有证据均真实有效,随时可配合相关调查部门核验,期盼相关部门能重视此事,深入调查核实,推动争议问题尽快解决,让这场持续二十余年的协调之路早日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