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汇票丢失,第三人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汇票上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某公司,用来支付购买某公司货物的货款,第三人收到货物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应当承担什么票据责任?
答:对于票据伪造,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签章没有出现在票据上,根据票据的文义性,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被伪造人不知情,当然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出票人和受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