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起行人相撞案引发争议:女子边打电话边走路时突然转身,与后方男子相撞致骨折,法院认定男子"未保持安全距离"需赔偿7万元。此判决看似调解结案,实则埋下隐患——若走路都需预判他人突然转身,公共空间将人人自危。
法律的核心是权责对等,而非"谁伤谁有理"。本案中,女子突然转身系主因,要求后方行人保持所谓"安全距离"近乎苛求。对比北京类似案件,法院明确"逆行者自担风险"的裁判更显合理。当法律开始强加不可能的义务,其结果只会是鼓励"碰瓷式维权",让每个行走者都成为潜在被告。
司法不应是"和稀泥"的艺术。最高法早已明令禁止"谁受伤谁有理"的裁判倾向,青岛这起调解却与之背道而驰。若正常行走都需担责,下一个被告会是谁?是地铁里看手机被撞的乘客,还是超市中突然蹲下的儿童?法律若不能守住常识底线,必将摧毁公共生活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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