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乘坐网约车时,因途中接听了一个电话,下车的时候就忘记了还有一个手提包,等回家之后想起来便联系了出租车司机,司机于是将手提包送了回来,可是包里的4300元却不翼而飞,事发后,女子直接报了警,但是司机却表示自己啥都没看见。
这件事并不是武汉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2023年12月31日晚,一名女子和男友乘网约车到武汉东湖村。20时47分左右,女子起身下车,手机落在后排座位。
几分钟后,司机又接到乘客张某,张某同样坐在后排。失主发现手机不见后连续拨号,却发现手机已经关机。2024年1月1日上午,失主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派出所求助。
民警方辉、向成成联系网约车平台调取车内视频,辅警肖遥平随后依据订单信息找到张某。张某承认拿到手机,并在1月2日上午9时到东湖村门口归还。武汉市公安局公开通报记录了这条完整的查找过程。
喻女士这次报警后,西马街派出所面对的难题也差不多。司机已经把黑色手提包送回,司机又明确表示没有打开过包,单凭双方说法无法确定4300元去了哪里。
民警姚亿权注意到一个细节,喻女士下车以后,车辆仍在继续接单。警方于是调取喻女士下车后两个多小时的车内录像,逐段查看后发现,一名坐在后排的男乘客曾经翻动手提包。警方再根据平台乘车记录锁定孙某,案件才有了明确方向。
类似的事情在广东中山也发生过。2023年8月27日,井某乘出租车去高铁站,发现前一名乘客张某遗落在车内的手机。
司机当时并不知道手机存在,井某把手机拿走。张某随后多次拨打号码寻找,井某却把手机关机并带上高铁。
8月31日,警方找到井某,井某承认私自拿走手机。中山市公安局后来公布案件时明确记载,公安机关以井某涉嫌盗窃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键并不只是一个“捡”字,出租车属于有明确管理人的特定空间,遗落财物仍处在能够寻找和返还的范围内,后续乘客趁司机不知情取走,法律性质可能因此发生变化。
媒体曾报道过内蒙古赤峰曹某一案:2024 年 1 月 21 日晚,杨某把手机忘在出租车内,之后上车的曹某趁司机不备拿走这部价值 6750 元的手机。
曹某归案之后认罪认罚,赔偿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即便取得谅解,司法机关依旧对该案作出刑事处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曹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该案例也说明,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理,但并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犯罪。
再回到武汉这起4300元案件,孙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面对车内视频承认拿走现金,并主动退还4300元。
武汉江岸警方随后对孙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各地再在这一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4300元已经超过这一幅度的上限起点。不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等于法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案件最终如何处理仍要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结果为准。
几起案件放在一起,处理思路其实很清楚。乘客把财物遗忘在网约车或出租车内,司机、平台订单、车内录像都可能成为寻找失物和固定证据的重要环节。
发现别人遗落的财物,交给司机、平台或者公安机关,往往只需要一个动作;把财物私自带走,事情的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