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200多万债务去世,
妻子、儿子、女儿3人声明放弃遗产继承,
拒还欠款及利息,但仍然被判偿债!
最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一个案子。
2018年~2022年,做生意的刘军向李华多次借款,写了13张欠条给他,并约定月利率为2%,总金额达375万元。
截止2022年9月,刘军还款294.8万元。
没想到的是,眼见生意情况好转,欠款越来越少时,2023年8月,刘军却突然去世了。
按法律规定,其妻子、儿子、女儿是他的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但他们都拒绝还款。
同年12月,债权人李华将刘军妻子、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代刘军偿还剩余的借款和利息。
一审中,刘军妻子、儿女同时声明放弃对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他们天真的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偿还债务了。
但一审认为,三人虽然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何况他们是最清楚刘军的财产状况的呢。
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如果3人都不承担清算、管理责任,大家都这么做,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最后判决,3人在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及利息。
之后,双方没有再上诉。
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偿还借款金额起了争议,法院重新核定为145万元,加上相应的利息。
但刘军儿子不久又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近日,当地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三名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仍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依法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仅凭放弃继承声明免除法定管理、清偿义务。”
许多人认为,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放弃债务偿还,逃避债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消灭了继承权,不代表遗产管理权一起消灭了,除非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完成移交,而放弃继承的全部继承人对此负有举证义务。而且,他们后续仍然可能负有协助遗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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