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077号
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1认定被告人李彦生、胡文龙经营有偿讨债业务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不足。
2被告人李彦生、胡文龙经营有偿讨债业务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7号
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1认定被告人李彦生、胡文龙经营有偿讨债业务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不足。
2被告人李彦生、胡文龙经营有偿讨债业务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