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黑龙江齐齐哈尔,女子与男同事因琐事发生矛盾,期间男同事拿出手机拍摄女子,双方冲突

黑龙江齐齐哈尔,女子与男同事因琐事发生矛盾,期间男同事拿出手机拍摄女子,双方冲突期间,女子薅扯男同事耳朵,后续宋某被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后经鉴定,男同事的左耳出现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调查后,认定女子无罪,但案件重审时,又判决女子有期徒刑 8 个月。

女子不服,辩称男同事在案发之前就去医院做了 “西格氏耳镜”,不排除那时候就已经穿孔,所以提起申诉,要求改判无罪。目前,最高院已经作出再审决定。

这起案子真正难解的地方,并不是宋某左耳有没有穿孔,而是穿孔究竟在什么时候形成,又能不能确定与2017年10月21日深夜的争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闫秀红案发时是中铁哈尔滨局三棵树机务段齐齐哈尔检测车间质检员,宋某在同一机务段从事机车保养工作。案发后,宋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三个月没有自行愈合。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超过6周仍不能自行愈合,可以评定为轻伤二级。

宋某的情况在时间上超过了这一门槛,但还有一个前提必须先弄清,就是穿孔是否确实属于案发当晚形成的外伤。也正是这个问题,让案前六天的一次夜间就诊变得格外重要。

2017年10月15日零点12分左右,宋某曾到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耳鼻喉外科挂夜间急诊,并缴纳13元西格氏耳镜检查费用。

医院后来能够查到挂号和收费记录,却没有找到当时的接诊医生信息,也没有留下可以直接说明检查结果的诊断资料。宋某在庭审中解释,宋某当晚感觉右耳像进了虫子,医生简单查看后表示没有异常。

闫秀红则认为,既然案发前已经深夜到耳鼻喉科就诊,而且缴纳了耳镜检查费用,就不能轻易排除既往耳部问题。

争议没有停在口头说法上。2020年9月和2021年11月,闫秀红及代理人先后委托两家不同机构,对既有医疗材料和左耳穿孔情况进行专业审查,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书和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这两份材料属于闫秀红一方提交的专业意见,并不等同于法院重新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却让申诉的焦点进一步集中到穿孔形态、形成时间和伤病关系上。

证人陈某的证言也一直是案件中的关键环节。陈某早期笔录曾出现看到闫秀红击打宋某左侧头部的内容,后来在庭审中又表示实际没有看到相关击打。

2021年3月,黑龙江高院将申诉材料函转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复查,哈铁中院随后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对陈某前后形成的多份笔录和庭审证言进行比较。

最终认为申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并于2022年6月驳回申诉。2023年12月,黑龙江高院也驳回了闫秀红的申诉,闫秀红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很多读者还会疑惑,普通同事之间发生冲突,为何一直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原因并不复杂。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的规定明确。

发生在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的犯罪,以及铁路运输企业职工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全国铁路运输法院也早在2012年完成改制并移交地方管理,已经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因此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有相应的制度依据。

到了2026年7月底,案件出现新的程序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闫秀红的申诉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决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6年9月22日,黑龙江高院正式立案。

再审要核对的,已经不只是当晚有没有发生拉扯,而是案前就诊记录、历次医学材料、伤情鉴定基础以及陈某前后证言能否彼此印证。宋某左耳穿孔究竟应当如何认定,仍要等待再审法院依法审查后给出结论。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