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陕西咸阳,女子在父亲病逝后,没有到场操办丧事、也未前去祭拜,领取父亲抚恤金和丧葬

陕西咸阳,女子在父亲病逝后,没有到场操办丧事、也未前去祭拜,领取父亲抚恤金和丧葬费合计 6.3 万余元,其中 3 万元转账给叔叔用于丧葬开支。父亲的身后事,全部由女子大伯操办。

事后,大伯认为女子的行为构成遗弃,没有资格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于是起诉女子,要求剥夺女子的继承权。女子辩称,当年是父亲拒绝自己为他养老,责任不在自己。

这场官司有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马某乙领走的63608.20元,和马某丙生前留下的钱,并不是一回事。马某丙去世后,原单位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

按照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死亡抚恤金是在死亡后给予遗属的经济帮助和抚慰,不是死者生前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简单作为遗产处理。马某甲即使要求马某乙丧失继承权,法院仍要把抚恤待遇和遗产分开判断。

还有一个细节很关键。2020年9月,马某乙领取63608.20元后,向叔叔马某丁转了30000元,用于此前发生的丧葬费用。

马某甲在意的是侄女没有参加葬礼,也没有到坟前祭拜;马某乙则认为,父女关系早已在多年矛盾中疏远,当时还有无法长途奔波的现实原因。

2019年10月,退休职工马某丙突发脑出血等疾病,马某甲和其他亲属将马某丙送医并照料,住院医疗费用达到40030.60元。11月11日,马某丙去世,后事仍主要由马某甲等亲属料理。马某乙没有赶回。

诉讼中,马某乙解释,当时已经怀孕约7个月,并称属于高危妊娠,不宜长途奔波。这个理由是否足以解释没有到场,要结合全部证据判断,不能只凭“没回来”直接认定遗弃。

1992年,马某丙与于某离婚,马某乙随母亲生活,此后父女往来很少。马某乙称,升高中前后,马某丙曾表示以后不再负担学费、生活费,也不需要马某乙养老,养老由侄子负责。

这类说法不能直接取消成年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却能说明双方为什么长期缺少联系,也会影响法院判断是否存在主观遗弃故意。

马某甲起诉后,争议逐渐集中到证据。民法典规定,遗弃被继承人可能导致继承权丧失,但“没有尽好赡养责任”和“故意遗弃”不是一回事。

要认定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还需要证据证明马某乙明知父亲患病、需要照料,仍明确拒绝承担责任。咸阳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不过,马某乙也不能因此当然取得父亲留下的全部遗产。法院查明,马某丙留下的遗产主要是7500元存款及82.50元利息。

马某乙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马某甲作为兄长通常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民法典还有一项规定: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马某甲在马某丙患病后参与送医、照料,又操办丧葬,这些实际付出都被法院纳入考虑。

一审没有认定马某乙丧失继承权,却认为马某乙长期未尽日常赡养、照料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少分;马某甲对弟弟扶养较多,应获得相应考虑。

法院最终把7500元存款和82.50元利息判给马某甲。马某甲不服,继续上诉,希望进一步确认马某乙构成遗弃。二审审查证据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纠纷并不是“参加葬礼就能继承,不参加就没资格”这么简单。法院分别审查抚恤待遇、遗产性质、赡养情况、实际照料付出以及是否存在遗弃故意。

多年隔阂能够解释亲属关系为何走到这一步,却不能代替证据;谁在患病期间真正承担了照料和费用,也会影响遗产最后如何分配。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