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花了1700元,预定某酒店。他交了1000元押金办了入住。可男子当晚有事,实际入住的是男子朋友。万万没想到,酒店发现并非预订人入住后,直接扣了他1000元押金。可把男子气坏了,酒店压根没说必须本人入住,凭啥扣钱?
何先生单位和某酒店有合作关系,他预定酒店,能借单位的光,拿到协议价。
他花1700元,在酒店订了一间客房,到店正常办理入住手续时,按酒店要求交了1000元押金。
本来何先生计划自己住,但临时有变,他遇上急事没法留在酒店,但房间已经开了,不住钱也不退,他索性就让自己朋友过来住进这间房。
他原本以为,反正房钱已经付了,押金也交了,谁住不是住。
没想到,酒店查房时发现,实际入住的人,根本不是当初办理预订和登记的何先生本人。
酒店就直接扣了他1000元的押金,退房时不给他退押金了。
何先生气坏了,他不接受,因为从他线上预订到前台办手续,全程没有任何人跟他说过,这个协议价的房间,必须是预订人本人入住。
如今直接扣掉全部押金,事先一点提示都没有,他肯定不接受。
何先生直接联系了媒体,想给酒店施压,要一个说法。
酒店这边解释,这个1700元的价格,不是对外公开的散客价,是酒店和合作企业单独谈的协议优惠。
双方签订的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这类优惠房只限企业内部员工本人入住,一旦发现非本人使用,酒店有权取消协议优惠,客人需要按当日挂牌的门市价来结算房费。
事情闹开之后,双方没有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经过几轮私下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这件事到此为止,两边都不再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
这件事不是个例,上海就有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纠纷。
一名公司员工,用自己的企业协议价,帮外地朋友代订了市区某高端酒店的房间。
朋友入住一晚后,酒店在退房时直接从预授权里多划走了近1800元差价,理由是,协议价仅限员工本人使用,非本人入住要补足门市价差额。
这名员工觉得,自己被提前扣款不合理,进行投诉,最后在相关部门介入调解下,酒店退还了多收的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
这事,两边其实都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
消费者这边,用单位专属的协议价,本来就不该想当然觉得可以随便转借给外人。
毕竟这种优惠,是企业和酒店谈下来的专属福利,不是随便谁都能享受的公开折扣。
但酒店这边,也不能光拿后台的协议当理由,不能把只限本人入住的规则,只藏在和企业签的合同里,在客人预订、前台办理入住时,也应该多提醒一句,很多矛盾根本就不会发生。
直接一上来就全额扣押金,处理方式确实太生硬,也难怪客人会觉得窝火。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基本义务。
何先生明知道协议价是专属福利还转借他人,本身就不符合协议约定。
但酒店,也没有尽到向何先生告知义务,直接全额扣除押金的做法,也超出了合理范围。
所以,最后双方选择和解,其实是兼顾了两边责任的合理结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我花了钱,房间就归我支配,想让谁住就让谁住。
尤其是企业协议价、高端会员价这类特殊定价,是酒店给特定群体的定向让利,一旦允许随便转借,相当于直接打乱了酒店的价格,最后损害的,是所有正常入住的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南京晨报20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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