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来的灾难!河南汝州,女子一对年过七旬的父母出去在一河边散步,在景观桥遭到虎头蜂围攻蜇伤,两人均进ICU。父亲全身被蜇200多处,经一周抢救,不幸死亡。母亲虽无生命危险保住了性命,已出院,但身体和精神状态很差。家属认为公共区域存在蜂巢隐患,相关部门应当担责。可相关部门事各方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目前蜂巢已摘除,警方介入,家属尚未获得赔偿,家属维权无门太心酸!
高女士的父母年过七旬,身体非常好,老两口有个好习惯,每天吃完饭都出去散步,他们说: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
2026年9月11日,两位老人吃完饭就像往常一样去河道的景观玻璃桥上散步。
谁都没有预料到,桥梁下方藏着一个大型虎头蜂巢,剧毒的虎头蜂突然倾巢而出,径直围攻两位老人。
两位老人见状疯狂逃窜,可他们年龄大了,腿脚慢,还是被峰群包围。
突如其来的意外,让他们瞬间剧痛难忍、浑身无力,拼命躲闪只是徒劳。
虎头蜂攻击性极强、毒性猛烈,短短片刻,两位老人就被蜂群多处蜇伤。
75岁的父亲全身被蜇伤多达200多处,伤口遍布全身,场面触目惊心。
事发后,两位老人伤势危重,双双被紧急送往医院,直接住进ICU抢救。
家人得知消息后瞬间崩溃,整日守在医院提心吊胆,日夜期盼老人能够挺过难关。
可惜天不遂人愿,经过一周的全力救治,高女士的父亲还是没能扛住蜂毒侵害。
因蜂毒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凝血功能障碍等多种严重并发症,老人于9月17日抢救无效离世。
幸运的是,高女士的母亲经过6天的ICU重症治疗,顺利转入普通病房,现已出院回家。
但老人身体依旧虚弱不堪,经历这场惊魂事故和丧夫之痛,精神遭受重创,终日郁郁寡欢,迟迟无法平复。
这场意外让普通家庭遭受重创,老两口治病花费数万元,掏空了家里积蓄。
更让人心疼的是,老人母亲原本依靠老伴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如今老伴离世,直接断了唯一的生活来源,晚年生活陷入困境。
在高女士看来,父母是在城市公共景观区域遭遇意外,蜂巢长期藏匿在公共桥梁下方,相关管护部门未及时排查清理隐患,疏于管理,才导致悲剧发生,相关单位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可后续维权的过程,让一家人彻底寒心。
事发地段管护涉及水利局、住建局、街道办多个部门,可三方却全程互相推诿。
水利局称桥梁由住建局建设,不归自己管辖;住建局表示属地管理归街道办;街道办则推脱需要上级划分责任,建议家属直接走法院诉讼。
各个部门无人主动担责、无人主动安抚家属,全都置身事外。
目前消防已摘除涉事蜂巢,警方也介入调查,但悲剧已然发生,逝去的老人再也回不来。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观玻璃桥属于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场所,水利局、住建局、街道办等相关单位作为产权、管护责任主体,负有定期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清除虎头蜂这类危险巢穴的安全保障义务。
虎头蜂毒性强,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如长期存在却未被发现和清理,就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蜂巢已存在较长时间,管护部门日常巡检缺位,没及时发现并摘除蜂巢,该管理疏漏和老人被蜇伤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管护单位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个部门互相推诿,不代表责任消失,法院审理时会查清实际管护职责划分,确定真正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
有人说,如什么都要人担责就不应该出门。
有人说,老头老太是不是去摘树上果子之类的惹到蜂子了?讹人上瘾啊?这家人不厚道!
还有人说,好好的公共区域暗藏致命隐患,相关部门日常巡检缺位,出事之后只会互相甩锅。
无辜老人付出生命代价,家属承受人财两空的双重打击,这般结局,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也希望相关部门能正视责任,给悲痛的家属一个公正交代。
如果什么都要人担责就不应该出门。
信源:极目新闻 2026-9-29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