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买强卖!”浙江宁波,一女子看上一套180万的排屋加车库。可她只有8万,首付钱不够。销售提出,由开发商出借10万,帮她凑齐18万首付。女子说自己负债高,怕贷不下来款。销售又承诺他帮着搞定。
余女士在余姚经营一家模具厂,2025年7月走进牟山镇的绿城宁波玫瑰园售楼处。该楼盘由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主推排屋和独栋。一位自称“销售经理”的陈某接待了余女士。余女士当场交了2万元定金。
余女士明确告诉陈某,自己工厂经营周转有问题,征信上负债比较高,不确定能不能贷到款。陈某拍着胸脯说能想办法。签借条那天,工作人员把材料全部收走,余女士一张纸都没留下来。
贷款最终没有批下来。银行拒贷的理由是余女士的企业负债。余女士提出不要那18万首付了,只求解约。开发商不同意,2026年8月把余女士告到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6年9月6日,一审判决余女士支付152万剩余房款,并从2025年9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余女士上诉后回头找陈某,发现微信已经被删除,电话打不通。绿城宁波玫瑰园营销中心的吴经理面对1818黄金眼记者的镜头说,售楼处公示表上查无陈某此人,开发商不垫资。
开发商为购房者垫付首付款,早在2017年就被明令禁止。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建房〔2017〕215号文件,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
2020年新疆霍尔果斯一家房产公司向马某出借150万元支付商铺首付,约定逾期后单价从5000元上调至6800元。2025年9月开发商起诉马某要求按上调后单价支付286万差价。
伊犁州分院二审于2026年3月23日判决,认定垫付首付违反上述禁令,差价条款无效。法院说理中有一句话:该通知虽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其维护房地产市场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另一条线索来自韩某案。2019年至2021年间韩某向某开发商支付首付40万元,约定余款60万通过按揭支付。
银行以韩某年龄偏大为由拒绝批贷。一审法院认定贷款被拒的原因属于签约时既存的客观条件,双方均无过错,符合“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的情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
开发商上诉主张韩某因其他负债导致贷款失败,但二审法院指出开发商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提交银行拒贷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余女士与韩某的处境有相似之处,都是签约前已存在银行可能拒绝批贷的自身条件。区别在于,余女士还多了一层违规垫首付的情节。借条没有副本,陈某查无此人,当初关于“搞定贷款”的所有承诺都是口头的。
属地职能部门已回复会调查是否存在首付款违规情况。二审的走向,核心不在于余女士有没有全款能力,而在于首付垫资的事实能否被证据还原,以及贷款失败的责任能否被合理分配。
法律谚语说,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余女士现在要做的,是找到那笔10万元到底从谁的账户打进了开发商的账户。这笔钱不会凭空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