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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医务人员可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至1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证书。 拒绝封存病历: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信阳市卫健委2025年对某医院未封存全部病历(含电子病历)的 ​

篡改病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医务人员可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至1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证书。

拒绝封存病历: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信阳市卫健委2025年对某医院未封存全部病历(含电子病历)的行为,作出了警告并罚款15000元的处罚。

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篡改病历资料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需要补充的关键区分:卫健委的“两种角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的表述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这意味着卫健委有两项不同性质的职责:

· 依职权查处行政违法:对篡改病历、未封存病历等行为,卫健委应当主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这是法定职责,不以当事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如果卫健委执法支队仅告知“属于医患纠纷”,而未对篡改和拒绝封存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那确实混淆了两项职责。可以要求其就行政违法部分单独出具书面处理结论,而不仅仅是引导走调解或诉讼。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一点

电子病历封存争议在诉讼中并非必然被认定为违法。有案例显示,法院曾认为医院已封存纸质病历即视为履行了封存义务,驳回了患者要求确认拒绝封存电子病历违法的诉讼请求。这说明“电子病历是否必须独立封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主张行政违法时,需要明确引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该条专门规定了电子病历的封存程序,与纸质病历封存是并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