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人哭笑不得,9月28日,经视直播报了一件事,武汉某小区,陈先生深夜总能听到一阵阵闷响,声音不大,四十多分贝,可半夜寂静时分格外刺耳,搅得他根本没法睡,物业排查了很久,找不到声源,报警,警方联合物业把楼上楼下邻居查了个遍,还是没有。
最后锁定的是17楼,一套空房子。
业主董某今年4月就搬走了,但她跟邻居和物业的矛盾没搬走,她觉得是自己吃了亏,咽不下这口气,于是网购了两台震楼器,隔三岔五深夜偷偷回来,开机震上两三个小时,再关掉走人。
警察找到她的时候,她说自己已经搬家了,不知道这事,可震楼器还在屋里运行着,证据摆在面前,她没法再辩。
董某的想法是:我跟楼上邻居有矛盾,我搬走了,但我亏了,我得让他也过不好。
震楼器是不分楼层的,它是一种震动马达,工业上用来筛东西的,改装后装在楼板上,通过固体传导把震动传到整栋楼的结构里,它不会只震楼上,它震的是整个建筑单元。
陈先生住在她楼下,不是她的矛盾对象,但他是被震得最惨的人,四十多分贝的闷响,在深夜持续两三个小时,隔两三天来一次,而且找不到源头。
这种“找不到敌人”的恐惧,比噪音本身更折磨人,你不知道该找谁,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再来,不知道下一次会不会更响,你只能等着,董某用一台机器,把一栋楼的安宁变成了她的私人刑场。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董某的情况,每一条都踩在了“情节严重”上,多次反复、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数月、连累无辜邻居、经警方排查仍拒不承认。
而且新法有一个关键变化:不再要求噪音超过法定分贝限值。 最高法在“荒山野鬼”录音扰民案中已经明确:即使噪声未超法定分贝限值,只要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即可认定为违法。
四十多分贝,夜深人静的时候,已经足够让人失眠、焦虑、精神崩溃。
一个已经搬离小区的人,为什么还要隔三岔五深夜潜回来,开机、等待、关机、离开?她图什么?
图一个“我让你也难受”的心理满足。
这种心理满足的代价是什么?是行政拘留记录,是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陈先生和其他受影响住户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起诉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更重要的是,她用一台几百块钱的震楼器,把自己从一个“受了委屈的人”变成了一个“违法的人”。
舆论场上经常有一种声音:“楼上先吵我的,我反击怎么了?”这种声音听起来解气,但它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反击的对象是谁。
你反击楼上,震的是整栋楼。你报复邻居,违法记录是你自己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说得很清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句话的法律含义是:你有权要求邻居不吵你,但你无权用违法手段去惩罚邻居。
震楼器的生产和销售本身就是违法的,它没有产品批文,没有许可证,不在合法产品名单里,2023年广州海珠区法院已经向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下架全部震楼器及相关产品。
一个连生产销售都违法的东西,你买来用它,本身就是把自己放在了法律的对立面。
那口气,值不值一张拘留证
我知道有些人看到这新闻会觉得“解气”,觉得楼上活该,觉得董某替所有被噪音折磨过的人出了一口气。
但请你把镜头拉远一点看。
陈先生,一个跟董某没有任何矛盾的人,被震了几个月,找不到原因,报了好几次警,睡不了觉,他是“解气”的代价,他不是董某的仇人,他是董某报复行为的无辜受害者。
而董某自己呢?搬走了,以为可以“远程执法”,结果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