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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超话]##法考[超话]# 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会污染环境,仍实施该行为。 通过这些客观事实,来推定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①需要认识到。认识到涉案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认识到接收方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证、认识到将会产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因接收 ​

法考法考 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会污染环境,仍实施该行为。

通过这些客观事实,来推定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①需要认识到。认识到涉案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认识到接收方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证、认识到将会产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因接收方不具规范处置能力,涉案废机油可能被非法贮存或处置,进而污染储油点等环境)。②如果储油点的污染完全由收油人后续的其他行为独立造成,与供油行为缺乏因果关联,可以主张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足。

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链条为:排污主体产生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在环境中扩散→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侵害环境管理秩序、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最高检等三部门印发的《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明确要求,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辩护人应审查如下几个方面:污染源是否确为被告人所排放;污染物是否确实造成了指控的污染后果;是否存在其他污染源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扩散路径是否清晰等。如果存在多因素叠加、现场灭失等情况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污染环境罪规定于《刑法》第33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自1997年刑法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该罪名经历了多次重大修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8》将其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11》进1步将法定刑由两档调整为三档;2026年3月“两高”又对202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修改,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1、主观故意的认定辩护。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会污染环境,仍实施该行为,在辩护中,应当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2、证明行为人“不明知”。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排放、倾倒或处置的物质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认定故意的关键,如果行为人因专业知识欠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确实不知道所涉物质的性质和危害,则难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例如,在(2015)luan刑初字第9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工厂证照齐全,管道破裂系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意外事件,不应按犯罪对待。3、jt“推定明知”的滥用。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明知”的推定认定,辩护人应审查推定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基础,即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认知能力、是否处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特殊行业、污染行为是否直观可察等,综合判断推定是否合理。过失不应入罪。如果行为人不存在犯罪故意,则只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应着力区分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界限。

2、“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bh“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司法解释列举了17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主要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含铅、汞等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一)污染物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辩护人应审查涉案物质是否确实属于法定范围内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如果物质的属性认定存在疑问,应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二)排放标准是否超标。对于以超标倍数作为入罪标准的情形,辩护人应严格审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监测方法的合规性以及适用标准的正确性,实践中,因采样程序违法导致监测数据被排除的案例并不少见。(三)数量是否达到入罪门槛。对于以危险废物数量作为入罪标准的情形(如三吨以上),应审查废物数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包含不应计入的非危险废物等。

3、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意见往往是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辩护人应围绕“三性”——合法性、关联性、kg性进行突破。(一)采样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监测技术规范等,采样须满足: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证件并告知权利、当事人及见证人在场、制作采样记录并拍照录像、采样点位和方法符合国家标准、样品封装标识保存条件合规等,任何1项程序违法,后续检测数据均可能因“来源不明”而被排除。(二)检测机构和人员有无资质。应审查检测机构是否具备CMA资质、资质范围是否涵盖检测项目、检测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危险废物鉴别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三)鉴定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应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在(2019)冀1182刑初403号案中,鉴定结论“对大气造成影响”过于宽泛,法院认为不能确定是否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4、因果关系的辩护。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链条为:排污主体产生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在环境中扩散→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侵害环境管理秩序、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最高检等三部门印发的《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明确要求,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辩护人应审查如下几个方面:污染源是否确为被告人所排放;污染物是否确实造成了指控的污染后果;是否存在其他污染源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扩散路径是否清晰等。如果存在多因素叠加、现场灭失等情况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5、单位犯罪与主从犯的辩护。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一)准确界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单位犯罪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辩护人应审查污染行为是否系单位决策、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准确界定犯罪主体。(二)准确界定直接责任人员。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构成犯罪,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承担刑事责任,1般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应轻易被认定为犯罪。(三)主从犯的区分。在单位犯罪中,对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但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地位、作用上明显能够区分且相差悬殊,则应依法认定主从犯,对于受雇佣实施犯罪的人员,可争取从犯认定。

6、修复生态环境与从宽处罚。2026年将司法解释修改为:“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1修改将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因素,旨在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辩护人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争取从宽处理。此外,符合企业合规改革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heguizhenggai合格可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