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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输完液求护士让他在留观室休息,护士好心同意了,结果男子想不开在留观室内自尽。

男子输完液求护士让他在留观室休息,护士好心同意了,结果男子想不开在留观室内自尽。妻子起诉医院索赔86万!妻子:人在你们医院死的,你们必须赔偿!医院:“医院是好意施惠,诊疗已经结束,跟我们没关系!”法院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温州那个凌晨发生的事,过去大半年了,至今还在法庭里来回拉扯。一个49岁的贵州男人,姓魏,在温州打工,家里有两个孩子要养。


今年1月的一个深夜,他因为输尿管结石发作,疼得受不住,跑去当地医院输液。零点前后到的医院,输了一个钟头,药水打完了,疼痛却没跟着退。他站不起来,走不动路,就跟值班护士开了口:能不能在留观室里再躺一会儿,等缓过劲再走。


护士答应了。留观室当时空着,让他进去歇着,转头去忙别的病人了。这个决定,在当时看来不过是顺水推舟的善意,谁也不会往别处想。


可第二天清晨换班的时候,护士推开留观室的门,人已经没了。脖子上缠着一根电线,就是留观室里那些连接仪器的线。


警方调了监控,接近凌晨两点的时候,他自己扯下电线,套了上去。没有第二个人在场,也没有外力介入。结论很明确:自缢,窒息死亡。人是在医院没的。家属那边炸了锅。


魏女士从贵州赶过来,哭得站不住。她想不通,丈夫平时好好的,怎么会在医院里干出这种事。工友也没发现他事前有什么不对劲。她猜,是疼得实在扛不住了。


输尿管结石那个疼法,得过的人都知道,号称“不死的癌症”,能把一个壮汉折磨得满地打滚。她认定,丈夫是疼到神志不清,才做了傻事。


魏女士的逻辑很朴素:人是在你医院走的,你护士既然让他进了留观室,就不能把人往里一塞就撒手不管。从进去到出事,一个半钟头,但凡有个人推开那扇门看一眼,也许就不会是这个结局。她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40%的责任,索赔86万多。


医院那边觉得这口锅背得太冤。他们说的也有道理:输液结束了,诊疗行为就完成了,病人本来就可以走了。让他留在留观室,是护士好心,不收费,纯粹给人行个方便。


这叫“好意施惠”,不是住院,不是留观治疗,病历医嘱上都没写“留观”两个字。一个乡镇基层医院,大半夜的,不可能给每一个在走廊里坐着、在留观室里躺着的人配一个专人盯着。监控里那些动作,都是他自己主动做的,自杀这种事,防不胜防。


一审在龙湾区法院打的。法官的立场很清楚:输液完,治疗结束,医院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没有看护义务。


而且,老魏从进留观室到出事,整整一个半钟头,他待的地方就是医院,医生护士就在外面,他但凡喊一嗓子,或者按个铃,随时都能得到帮助。他没有。他选择了自己动手。法院驳回了魏女士的全部诉求。


魏女士不服,上诉到了温州中院。9月22日二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家属这次换了个打法。律师提出几点:留观,不管有没有办手续,客观上就意味着医疗服务关系还在延续。人疼得走不了路,说明病情没有缓解,还需要医疗干预。


把他放在留观室一个半小时无人问津,这就是不作为。“好意施惠”不能成为挡箭牌,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跑不掉。


至于“自杀是自主行为”这个说法,家属不认——监控里那些动作,更像是一个剧痛中的人处于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举动,未必是清醒的求死意愿。医院的不作为,给这种失控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医院还是那套答辩:诊疗结束了,留观室只是临时歇脚的地方,他自己做的事,跟我们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基层医院,凌晨时分,实在没有能力去预判和防范这种事。


案子悬在那里,二审还没有结果。这件事难就难在,两边都有一套自己能自圆其说的道理。医院确实没有逼他死,也没有把他关在一个无人知晓的角落里。


护士的善意是真的,诊疗结束也是事实。但换个角度想,一个疼得走不动路的人被安置在一个房间里,门关着,灯可能也暗着,周围没有人。


医院虽然不欠他一个二十四小时的陪护,可人在你的空间里,你的设备旁,出了事,说一句“跟我没关系”也确实让人心寒。


更深一层的东西,是那个男人走进留观室之后的一个半小时里,到底经历了什么。是疼痛把他逼到了那一步,还是别的什么。没有人知道。韦女士不知道,护士不知道,法官也不知道。


一个养着两个孩子的中年男人,深夜独自在异乡的医院里,用一根仪器电线结束了所有的事。他的工友没看出异常,妻子也没看出异常。那些压在他身上的东西,可能跟结石一样,平时不声不响,发作起来就要命。法院最终怎么判,是法律层面的事。但这件事留下的那道口子,法律缝不上。


信源:台州晚报:贵州男子医院留观室内自尽,家属诉医院索赔86万,一审法院驳回:诊疗已结束,医院提供休息场所是好意施惠;家属上诉,二审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