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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女子醉酒后背着老公偷偷和男子出去开房,两人相拥而睡并没有发生关系,一直

山东潍坊,女子醉酒后背着老公偷偷和男子出去开房,两人相拥而睡并没有发生关系,一直睡到次日9点,女子醒后呕吐不止,她告诉男子喝太多酒了,男子又看到床单上的血迹,女子解释生理期没过。

2025年2月1日凌晨两点半,王某自己到山东潍坊某宾馆前台掏了189块钱开房,李某跟在后头。进了房间,两人脱了衣服抱着睡了,确实没发生关系。第二天早上快九点,李某醒了,王某还在吐,说喝多了。李某看见床单上有血,王某说例假没干净。

李某穿上衣服走了,之后打了几个语音,王某没接。第二天下午一点多,保洁员拿卡开门,王某全身赤裸躺在床上,小腿发紫,人已经凉透了。

警方勘查排除他杀,死亡证明写着“符合猝死”。家属没申请尸检,人三月二号就火化了,随后把李某和宾馆告上法庭,索赔62万元。

法律上的过错和道德上的错是两码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王某家属想追究李某的责任,得先证明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

李某离开前王某还能说话交流,一个正常人无法预见她几小时后会死。李某有错吗,背着人家老公跟有夫之妇开房,这事搁哪儿都说不过去,但道德上的“渣”和法律上的“过错”是两个概念。

宾馆这边的情况同样如此。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条义务不是无限责任。

2024年8月,广东佛山一位70岁的黄某前往某商铺借用厕所,商家发现厕所门长时间反锁,多次敲门无人应答后立即拨打120并破门进入,发现黄某倒地不醒。

黄某亲属起诉商家索赔20余万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指出,猝死可能源于个人身体原因,属于突发性、不可预见的状况,超出商家义务范围。

王某案的宾馆跟佛山案的商家处境类似。保洁员早上八点半敲门没人应,推门看见有人就退出来了,下午一点发现人不行了立刻报警叫救护车。

家属咬住一点:你们中午之前怎么不进去看看。法院说得很直白,没办续住,敲门没反应,宾馆没有破门而入的义务。

宾馆不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未实施侵权行为,未进入房间查看、未主动办理续住手续的行为,和王某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2024年3月,林某在汕头某健身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内游泳时溺水身亡,林某家属拒绝尸检解剖,无法确认死亡原因。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五名原告无法提供《解剖检验鉴定意见书》,亦不配合鉴定机构对林某的尸体进行解剖,故其将死亡结果完全归因于溺水,证据不足。

但某健身公司在泳池开放时间段疏于管理,未安排救生人员围绕泳池周边实时在岗巡视,也未安排人员在救生观察台值守,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法院酌定某健身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和王某案的关键区别在于,游泳馆有明确的救生值守义务且未履行,而宾馆对住客的猝死没有这种主动干预的义务。

2021年2月,深圳某公司员工吴某在东莞参加年会聚餐时饮酒,次日在宿舍洗手间被发现猝死,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饮酒可能后果有足够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须担责。

王某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与上述判例的逻辑一致。王某自己主动开房,自己喝到烂醉,自己说例假来了不用管,每一步都是王某自己的选择。李某在离开前看到王某还能说话、还能交流,无法预见几小时后会发生猝死。

宾馆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报警,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家属人死了不尸检直接火化,死因都没搞清楚就张嘴要62万,赌的是法院和稀泥,可惜这次一审二审全给顶回去了。

法律不是许愿池。一个人死了,旁边的人就得赔钱,这套逻辑要是成立,以后谁还敢跟朋友喝酒,谁还敢让人来家里做客。同情归同情,责任归责任,悲剧不等于有人必须为此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