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女子小美社交圈有限,希望通过婚介机构寻找合适伴侣,为此支付高额服务费。后续相亲没有达成预期结果,双方就退费问题产生巨大分歧。婚介说已经安排见面,不同意全额退款;小美为追回费用,将婚介起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的判决结果值得婚恋消费者参考。
2024年,小美因社交圈有限,希望借助婚介寻找合适伴侣,先后与南宁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两份服务合同,共支付85888元。
纠纷进入法院后,一审并没有支持全额退款,而是按照尚未履行的相亲人次,判婚介公司返还52500元。判决下来,小美不满意,婚介公司同样不服,双方都提起上诉,案件进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重新梳理服务过程。婚介公司已经完成5名男士的资料推送和见面对接,也做过线上情感指导。小美见面前对候选人的条件曾表示认可,与第二名男嘉宾还一度交往较为密切。
随着接触增加,小美认为服务没有达到预期,婚介公司还被查明存在工作人员履历夸大、相亲对象信息核验不够严谨的问题。小美因此停止后续安排,并要求退回全部费用。
婚介公司认为,小美属于主动终止合同,按照约定应扣违约费用,只愿退34000元。双方真正争的,不是有没有介绍人,而是已经完成的服务值多少钱,履约中的问题该承担多大责任。
南宁此前就出现过类似案件。2019年8月30日,人民网转引《法制日报》报道过一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韦女士支付15000元购买红娘服务,后来因为对约见对象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到了上诉阶段,韦女士未能充分证明婚介机构推荐的候选人都不符合事先列出的条件,法院最终只判返还5000元。
这个案件表明,相亲结果不满意并不等于婚介机构要承担全部退款责任,合同内容、实际服务和证据都会影响结果。
更典型的一起案件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28日公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2024年1月15日,某婚介公司向林某发送赵某的个人信息;
1月18日,林某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17万元;1月19日,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月2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居住。林某随后起诉婚介公司,要求17万元全部退回。
法院查明,婚介公司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却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履约存在问题。
不过婚介公司也提供了婚姻信息、陪同等服务,林某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迅速登记结婚,自身也有责任。法院扣除2万元合理劳务等费用,判婚介公司返还15万元。
回到小美这起案子,南宁中院采用的也是类似思路。婚介公司有履约瑕疵,不能把收费全部留下;
但5名男士已经完成推送和见面对接,线上指导也实际发生,相亲能否发展成恋爱和婚姻,还受双方性格与感情选择影响,不能把失败结果全部算在婚介公司头上。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双方责任,将一审的52500元调整为65855.2元。小美拿回大部分服务费,却没有获得全额退款。
这个结果也把婚介消费的边界说得很清楚,婚介机构需要如实宣传并认真核验人员信息,消费者也应保存合同、沟通记录和付款凭证。花钱可以买服务,却不能保证恋爱或结婚一定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