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女子帮开发商销售 120 套房屋,双方约定佣金 2200 万元,女子起诉索要佣金但一审败诉。她委托律所风险代理继续维权,案件后续发回重审,最终获赔约 2600 万元。双方约定按胜诉金额 8% 支付律师费,女子仅支付 30 万元后未继续支付余款,律所将其诉至法院,主张剩余约 200 万元律师费。
堵某最初与开发商争议的金额约为2200万元,一审失利后,经人介绍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
案件并非二审直接改判,而是进入后续程序后被发回重审,重审后堵某取得有利结果,媒体披露的获赔金额约为2600万元。
2200万元为何后来变成约2600万元,现有公开资料没有完整披露具体构成,因此不能自行解释成利息或违约金。
可以确认的是,律所主张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所得款项的8%计费。以2600万元估算,律师费约208万元,堵某已支付30万元,双方随后因剩余费用发生争议。
2026年8月31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这场律师服务合同纠纷。堵某一方提出8%的比例过高,并认为已经废止的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仍可作为参考。
律所一方则主张,本案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既然约定风险代理标准,就应依约履行。目前公开信息能够确认的是案件已经进入诉讼,尚没有可靠资料显示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
8%究竟是否过高,还要放进现行规则中判断。2021年12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文件规定,风险代理采用分段累进上限,其中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最高为9%。若以2600万元按各档上限计算,理论最高收费约282万元。堵某案按8%计算约208万元,单看金额和比例,并未直接超过这一上限。
不过,比例没有超过上限,不等于律所一定能拿到全部主张。现行规则还要求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醒目提示风险代理含义、最高收费限制、双方责任和可能风险。法院还要审查收费基数是否清楚、代理事项是否完成、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过一宗很有参照价值的案件。2003年,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处理赔偿纠纷,2004年双方补签风险代理协议,部分情形按15%计费。
原纠纷后来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又因律师费诉至法院。2009年8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风险代理本身并非当然无效,当时约定的15%也没有超过最高标准。
法院没有支持的,是协议中限制委托人调解、和解和终止代理的内容。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益,律师不能为了收费限制这种选择。
这宗公报案例说明,风险代理争议不能只看收费百分比,也不能认为签过字就当然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都要依法审查。
堵某这场新官司也是如此。前一场纠纷已经从一审失利发展到重审获赔约2600万元,如今争议焦点变成8%的约定是否应当完整履行、计费基数如何认定,以及已经支付30万元后还需要支付多少。最终答案仍要由法院根据合同和证据依法认定,现阶段还不能提前替任何一方下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