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名男子与前妻(二人办理离婚登记但仍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男子与同单位另一名女同事发展男女暧昧关系。此事被前妻发现后,前妻在车间与该女同事发生肢体冲突,两个女人之后就都离职了,公司对男子也做出了开除处理,但男子不服,认为婚外情只是个人私德问题,起诉公司赔偿他6.6万元,最终被驳回。
这场劳动争议真正进入公司处理程序,是从2024年8月28日的车间冲突开始。当天,某能源科技公司二部装配全检女员工李某丹与质量部质检员王某玲发生肢体冲突。公司随后由行政部调查原因。
9月5日,公司先询问李某丹。李某丹承认先动手,并说明自己与姚某胜早已办理离婚登记,原因与贷款买房有关,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李某丹还表示,动手与此前发现姚某胜和王某玲存在不正当关系有关,并接受公司处理。
9月6日,公司询问王某玲。王某玲承认曾与姚某胜交往过一段时间,而且当时王某玲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相关关系被李某丹发现后,三人曾协商处理。王某玲还称,2024年8月这次冲突前,李某丹与姚某胜发生过争吵,随后李某丹找到王某玲,双方发生冲突。
9月12日,姚某胜接受公司询问。姚某胜承认,因为个人征信问题影响贷款买房,姚某胜与李某丹办理离婚后仍共同生活。
对于王某玲,姚某胜承认双方曾保持男女暧昧关系,但表示大约在2023年7月已经断绝往来。这个时间点很关键,车间冲突发生在2024年8月28日,距离姚某胜所称的断绝往来已有一年左右。也就是说,这场冲突并不是当天突然撞见,而是此前积累的矛盾后来在工作场所爆发。
姚某胜随后提出,公司不能因为私人感情问题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针对生活作风问题的具体解释是在冲突之后出台。
时间上,2024年9月9日,某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会委员会确实制定并公布相关解释,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生活作风问题引发人员到公司吵闹、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但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只有这份9月文件。姚某胜早在2021年4月1日入职时,就接受过包括劳动纪律和员工行为规范在内的规章制度培训,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知晓。2024年4月1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姚某胜此前已经明确知晓相关管理要求。
2024年10月12日,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姚某胜的相关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姚某胜认为,公司无权把个人私德直接等同于劳动违纪,同时主张相关制度存在事后适用问题。
2024年11月12日,姚某胜向濮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1月6日,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姚某胜又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439.2元。
法院审理时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单独评价姚某胜的感情生活,而是私人关系是否已经影响劳动秩序。案件材料显示,李某丹和王某玲的冲突发生在工作车间,冲突后两名女员工离职。法院结合姚某胜入职时接受制度培训并签字确认等事实,认定相关行为已经超出纯粹私人生活范围。
最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2025豫0902民初1177号案件中驳回姚某胜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断表明,感情问题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但当私人纠纷进入工作场所,造成冲突并影响正常管理秩序时,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员工是否知晓、解除程序是否规范,就会成为判断解除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