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结婚四年,女儿都三岁了,妻子主动坦白一份十二年前的基因报告,其上显示,妻子携带亨廷顿病致病基因,CAG 重复 45 次,属完全外显突变,几乎必然发病。而一旦发病,就会不自主的 “跳舞”、走路不稳、说话吞咽困难。这让男子感到被欺骗,一气之下将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一审败诉后,男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这份报告测的是 HTT 基因,第 1 号外显子上 CAG 重复了 45 次。正常人这个数值在 35 次以下,超过 39 次就算异常。
45 次是什么概念,按照中华医学会发布的诊治指南,CAG 重复数大于等于 40 次就属于完全外显突变,携带者在正常寿命内几乎必然发病,子代遗传概率百分之五十,多在四十到四十五岁之间发病,目前没有治愈手段。
这个病还有一个名字,亨廷顿舞蹈症。发病的人手脚不受控制地抽动,像是在跳舞,可那不是跳舞,是神经在一点一点死掉。到了晚期,患者卧床不起,说不出话,吞不下东西,连自己的亲人都认不出来。从确诊到死亡,通常十五到二十年。
女方陈玲是在 2013 年做的检测,那年她 21 岁,还在读大学。她爷爷和父亲都是这个病的患者,她去查,是想知道自己有没有被遗传上。检测报告出来的时候,人已经出国了,医院把结果告诉了她母亲姚飞。
一家人看到报告上的 “45 次”,应该比谁都清楚这意味着什么。
但接下来的十二年,陈玲过着正常人的生活。她读完书回国,2019 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闻一丁,2021 年登记结婚,婚前医学检查全部合格,2023 年生下一个女儿。婚后闻一丁长期被派到海外工作,两个人常年两地分居,矛盾一点点累积,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多次谈到离婚。
2023 年 11 月 13 日,在商量离婚的过程中,陈玲做了一件事。她主动通过微信,把藏了十二年的秘密告诉了闻一丁 —— 她携带亨廷顿病致病基因,大概率中年发病。她还说了另一件事,之前闻一丁听说她父亲肢体异常,家里给的解释是车祸后遗症,那也是编的。陈玲说,主动坦白,是不想继续骗他了。
坦白换来的是什么。
闻一丁直接把她告上了法庭。撤销婚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万,请求女儿归他抚养。他的理由很明确 —— 陈玲和她的家人明知这个病遗传概率极高、无法根治,仍然选择自然生育,严重侵犯了他的婚姻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
一审法院驳回了闻一丁的全部诉求。理由听起来也有道理 —— 基因检测报告只能证明存在患病风险,不能等同于临床确诊患病。闻一丁拿不出医院出具的临床诊断证明,没法证明陈玲结婚时已经 “身患重大疾病”。
这个逻辑链条是完整的。你身上带着一颗定时炸弹,但炸弹还没响,法律上你就不算 “被炸伤”。
二审直接把这个逻辑掀翻了。深圳中院认定,亨廷顿病属于进展性、无特效药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界定的 “重大疾病”。陈玲婚前已患有该病,未如实告知,判决撤销婚姻,判令陈玲支付 1 元损害赔偿金,婚生女由陈玲抚养,闻一丁按月支付抚养费 6000 元。
这里面的核心分歧在于,“患有重大疾病” 到底以什么为标准。一审看的是临床诊断,你没有症状,就不算患病。二审采信医学判定标准:对亨廷顿病而言,基因检测就是确诊的核心依据,检出该突变即可确诊疾病,无需等待症状出现。
说白了,一审看的是有没有外在发病症状,二审采纳该病的医学确诊标准。而基因检测报告的功能,恰恰就是把未来的发病风险提前摆在你面前。
陈玲不服。她二审后去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检查,病历写的是 “未明确器质性疾病”。她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她主张 “基因携带” 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 “患病”。
她的主张不能说没有道理。民法典写的是 “患有重大疾病”,前提应该是登记时已经处于患病状态。一个没有任何症状的人,性质上只是 “有患病风险”,和 “患有疾病” 之间,确实隔着一条线。
基因检测提前揭露了潜藏的遗传疾病风险,也抛出了婚前基因信息告知的边界难题,这是现行法律尚未细化界定的争议点。深圳中院相关判决区分了发病必然性与实际患病状态,为这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
全球超七千种罕见病多具遗传性,基因检测普及让潜在致病基因携带者被提前筛查出来。若强制婚前披露基因致病信息,边界难以把控,过宽会引发大众婚恋焦虑,过宽则无法保障伴侣知情权。法学研究提出,该信息可类推纳入婚前应当告知的范畴。
此案中最无辜的是当事人的孩子,其有半数遗传概率,未来的检测与人生选择都被原生婚姻变故裹挟。婚姻可依法撤销、归于无效,但过往的生活与孩子的存在无法抹去,技术能检测基因缺陷,却无法定义人性抉择与人生取舍。
参考信息:咸运祯. (2026, 9 11). 被撤销的婚姻:携带无症状致病基因是否属于患有重大疾病?.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