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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18岁女孩被包办婚姻强制辍学后逃至深圳,又被父母雇人强制挟持回老家。虽然得益于深圳警民协力,救下了女孩,但是事情还没有完,也不该完。 整起事件,情节点点滴滴,触碰红线甚多,为了当事少女的权益,也为了社会风气,还为了法律尊严,违法乃至犯罪者必须付出代价!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第 ​

兰州18岁女孩被包办婚姻强制辍学后逃至深圳,又被父母雇人强制挟持回老家。虽然得益于深圳警民协力,救下了女孩,但是事情还没有完,也不该完。

整起事件,情节点点滴滴,触碰红线甚多,为了当事少女的权益,也为了社会风气,还为了法律尊严,违法乃至犯罪者必须付出代价!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案件还发生在宗教相对流行的的地方,所以也要看有没有宗教因素干扰,如果有,将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们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被害人父母及其打手们,一出手就在违宪,性质之恶劣可想而知。

🚩其次,就是刑法,从目前被害人父母对女儿采取强制辍学、包办婚姻、收受彩礼、雇佣打手、预先踩点、控制人身、强行转运来说,已经相当刑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目前情节来看,只要受害的姑娘能够举证遭遇拖拽、殴打、扣留、禁闭等暴力行为,这群货色有没有构成非法拘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值得议一议的。

即使退一万步,暴力程度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可被处以拘留、罚款。

由此衍生出一个老生常谈,对于这样的父母、对于这样的打手,他们的违法犯罪记录到底该不该被封存?

我认为不该!

🚩第三个请出的是《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可是来之不易啊!前前后后,花了66年才编纂出来,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换而言之,谁敢破坏《民法典》,他侵犯的不只是受害者的权利,也是在侵蚀我们法律的基础。

下面列举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看看被害人的父母及其雇佣的打手们犯了多少条多少款。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注:所以索要和收受“彩礼”就是违法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该女生的婚姻自主权已经遭到侵害,且本来就是无效婚姻,即使以后达到婚龄被安排去领证,也可以撤销该婚姻,并因上述系列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求偿。

🚩再接下来,要请出《妇女权益保护法》,顾名思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很多条款其实在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但是总觉得几千年封建思想余毒不浅,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仍可能遭受歧视和侵害。因此,需要一部专门法律再把相关条款“拎一下”,保障女同志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起事件,这部法律同样有话说。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和婚姻家庭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教育自由、婚姻自由、反家暴,都规定到了。

这不只是对亲属的规定,也是对政府、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第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所以,都不用等到本次事件发生,从受害者父母逼迫女儿辍学这一开始,学校、地方政府和妇联就应该要介入了。如果不介入,或者至少到受害者向他们举报时还不介入处理,同样会犯法,甚至同样要承担责任。

因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还有诸如《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还有相应的同类规定,这里就不再一一举例了。

犯法犯到这个程度了,请问怎么办?

而且是不是只有这一个案子呢?

此事绝不可等闲视之,即使仅从改革开放开始算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都花了30年心血。

看似家长里短,却像一根针,洞穿了宪法刑法到多项法律法规。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少数人不断的任性,一次次的“你法我笑”,摧毁的是依法治国,危害的是公序良俗,消解的是社会互信,最终买单的是全社会。

🚩还有老生常谈的三个问题:

⭐每到这种场合,那些夸夸其谈的“学法人”,都到哪里去了呢?

⭐每到这种场合,那些承担对口职能的妇联、妇女报,都到哪里去了呢?

⭐每到这种场合,那些张口闭口喊“姐妹”的打拳人,都到哪里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