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上海,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提出儿子抚养权归自己,并给儿子改母姓。丈夫自知抢不过她

上海,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提出儿子抚养权归自己,并给儿子改母姓。丈夫自知抢不过她,索性放手,但签离婚协议时他有要求,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自己可随意愿给付,不能强行约束,自己给或不给,给多少都随心意。

这条条款,写得比离婚协议书本身还精。

男方知道争不过抚养权,转头就在抚养费上做文章。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姓也改成母姓,这两件事他痛快答应了。偏偏在抚养费上,他给自己留了一条无限宽的后路 ——“可随意愿给付,不能强行约束”。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给不给全看我心情,你管不着。

法律上怎么评价这条约定。

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条款,法院认定为 “约定不明” 的案例不止一起。句容市人民法院审过一起案子,离婚协议写的是 “抚养费男方随心”,法院直接判了 ——“意思表示不明确,字面理解为抚养费男方遵从意愿,可以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即使给付,数额也由男方自愿决定”。这不是什么高深的法理,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能读懂 “随心” 两个字在离婚协议里意味着什么。法院最后没有认可这条约定,酌情判了小新每月承担 1000 元抚养费直到孩子 18 岁。

信阳浉河区法院也判过类似的。离婚协议约定 “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认定这条约定剥夺了孩子要求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应属无效。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不能限制或者剥夺他人的权利,这个 “他人” 就是指孩子。

民法典第 1085 条写得清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条法律的核心逻辑是 —— 父母之间怎么约定,管不住孩子的法定权利。你可以跟对方约定不给钱,但孩子照样可以起诉你。

男方在协议里写 “不能强行约束”,本质上是在试图用协议条款对抗法定抚养义务。他以为签字画押就万事大吉了,法律根本不认这回事。法院的立场一贯明确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更深一层的问题在改姓。女方提出改母姓,这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写得很明确,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实务中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申请改姓,公安户籍部门一般不予办理;如果未经协商私自完成改姓,引发诉讼,存在被法院判令恢复原姓氏的风险。**

但改姓和抚养费是两码事。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这条也是白纸黑字写在司法解释里的。男方不能拿改姓当借口不给钱,女方也不能因为男方不给钱就擅自改姓。两件事各有各的法律轨道,不能互相要挟。

男方签这条协议的心态,说穿了就是四个字 —— 占便宜没够。抚养权争不过,认了。孩子改姓,随你。抚养费这块,我得给自己留个活口。给不给钱全看我心情。**仅凭这份未经司法确认的离婚协议,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想要拿到抚养费,需要以子女名义先行起诉。**

可法律从来不保护这种小聪明。民法典第 1085 条那句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堵死了所有想靠一纸协议甩掉抚养义务的路。你今天写 “随心给付”,明天孩子拿着一张法院判决书来找你,该给的一分少不了。

更讽刺的是,这条协议即便签了,女方也签了,孩子未成年阶段照样可以起诉父亲。因为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孩子,不是女方。女方替孩子签了放弃抚养费的条款,法院照样可以认定无效。父母替子女放弃法定权利,这种约定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

说白了,这条条款就是一张空头支票。男方以为给自己上了保险,法律告诉他 —— 保险早就过期了。

参考信息:吴未未. (2022, 12 月 2 日). 抚养费 “随心” 给付,给还是不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