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争议:鉴定差价能否等同于贪污数额
本案贪污指控的核心逻辑,是通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计算出"市场价"与"实际交易价"之间的差价,再将该差价直接认定为贪污数额。
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构成要件,占有意味着财物实际进入行为人控制范围。在缺乏被告人实际获取相应款项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鉴定差价认定贪污数额,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
第二,差价是一个会计计算结果,不等同于实际获利。上述两笔交易中,银行均取得了相应资产或经营利益,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损失",需要结合交易整体背景综合判断。
第三,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存在疑问。控方在调查中自行调取了另一份第三方评估报告,其结论与价格认定结论存在差异,但控方明确表示该报告不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申请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未获准许。在两份评估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仅采信其中一份,其证据采信标准有待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