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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都不要了!”上海,女子患癌后借住朋友家,结果晚上睡觉时不慎从从高低床上摔下来

“脸都不要了!”上海,女子患癌后借住朋友家,结果晚上睡觉时不慎从从高低床上摔下来,把自己给摔伤了,于是要求朋友赔偿。朋友委屈拒绝后被女子起诉索赔,女子称自己转了100多元“住宿费”,不算白住。法院这样判!
 
“我转了一百多块钱,凭啥不算住客?”说这话的人,是李某。她在朋友家借住时从高低床上铺摔下来,脊髓损伤。
 
伤得不轻,但她接下来做的事更让人寒心——她把好心收留她的朋友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朱某听到起诉消息的时候,整个人是懵的。
 
俩人怎么认识的?李某以前在上海做家政,朱某是她的雇主,处得不错。后来李某离开上海,因为生病常要来复查,朱某同情她,就把自家钥匙给了她,让她随时来住。
 
在朱某看来,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李某来住,朱某没要过一分钱,还让她一起吃饭。
 
2024年9月,李某住在朱某家中时爬上高低铺,她睡着后从上铺摔到了地上。朱某听到动静跑过来,看到李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赶紧打了120。
 
送到医院一查,脊髓损伤,伤情很重。
 
李某住了十几天院,但出院之后,她把朱某告了。
 
她的理由是:朱某的房子平时也出租,有经营性质;那张高低床护栏太低、长度不够,有安全隐患,朱某应该负责。
 
朱某很委屈:“我让你白住,没要过你一分钱,现在你摔了反而要我赔?”
 
她觉得李某之前一直睡沙发,是自己跑到高低床上睡,摔了怪不了别人。
 
李某却说她不是白住——她给朱某转过一百多块钱,算是“住宿费”,既然付了钱,朱某就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查明,李某住的这十几天,确实给朱某转过一百多块钱,但不是一次性付的,金额也不固定。
 
朱某从来没主动要过钱,是李某自己觉得不好意思白住才转的。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清楚。
 
第一,李某说摔伤是因为床有隐患,但她拿不出证据证明床有问题,也证明不了伤和床有直接关系。
第二,朱某的房子虽然偶尔出租,但这次让李某住,综合考虑两人关系、居住时长、转账金额等因素,不构成营利性质,属于朋友之间的“情谊行为”。
第三,李某摔伤后朱某及时打了120,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第四,李某是成年人,自己对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她不是第一次睡上铺,应该知道怎么睡才安全。这次她头朝没护栏那边睡,自己的过失才是摔伤的直接原因。
 
于是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朱某出于同情,还是给了李某1万元作为道义上的补偿。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情谊行为”——朋友之间免费留宿、顺路捎一程、帮忙搭把手,都算。施惠人靠的是情分,不是合同。
 
但情谊行为不等于完全不担责,如果施惠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照样要承担责任。这起案子里,朱某没有过错,李某摔伤是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朱某不需要赔偿。
 
一句话:善意不该成为被索赔的理由,好心不该被当成过错来追究。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信息来源:
看看新闻2026-08-26|前家政工来沪住朋友家 睡高低床摔伤索赔10万元
 
文|momo
编辑|南风意史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0
用户10xxx90 1
2026-09-01 09:49
当你给了钱那就是你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