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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政府,实控人回国协商,落地就被拘! 山东菏泽郓城,民营企业国瑞置业因棚改项目

告赢政府,实控人回国协商,落地就被拘! 山东菏泽郓城,民营企业国瑞置业因棚改项目起诉县政府拖欠1.13亿元回购款,一审胜诉。实控人王艳玲从境外回国协商时,落地当日即被郓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家属称,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其传递信息:企业必须拿出一套县里认可的回迁安置方案,并且缴纳1000万元,才能办理取保候审。

2017年7月,郓城县政府与国瑞置业签订棚改项目协议,约定政府负责征地拆迁、6个月内净地交付,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2020年9月,双方又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约定企业建设16栋回迁安置房,由县房产服务中心回购。

然而,协议签了,政府的承诺却始终没有兑现。截至2026年8月,项目地块内仍有3处院落、一处地下储藏室未完成征收拆除,281.6亩土地中仅有123.89亩出让给企业,剩余约157.6亩始终没有挂牌出让。

2023年12月,县审计局、房管局更是直接表态:回购协议归于无效,政府不再拨付回购资金。项目全面停工,仅交付7栋安置房。

2025年6月,企业提起行政诉讼。2026年6月24日,菏泽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责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对未清除的房屋启动征收清理工作。

企业胜诉了。可就在企业准备上诉、寻求更全面救济时,实控人王艳玲回国当天即被刑拘。

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明确称“领导提议你拿1000万”。

这条时间线,让人不得不追问:刑事拘留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一场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博弈?

(一)政府的违约:行政协议不是“一纸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郓城县政府既未按时净地交付,又以“会议纪要”单方宣告回购协议无效,拖欠1.13亿元回购款——每一笔违约都在触碰法治底线。

一审法院已确认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负有法定职责,这正是法律对“政府守信”原则的明确背书。

然而,一审判决生效后,政府虽在推进征收清理,但企业更关心的回购款追偿仍悬而未决。

(二)刑事拘留的时机:巧合还是“精准”?

王艳玲被刑拘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本身是重罪,若查实,依法追责无可厚非。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是“回国当天”?为什么是“一审胜诉后、上诉前夕”?

家属称取保需缴纳1000万元并拿出政府认可的回迁方案——如果属实,这已不是“依法办案”,而是把刑事追诉当作民事纠纷的“谈判筹码”。

记者多次拨打县长电话均被挂断,官方至今未正面回应。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边界不容模糊。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法律从未规定“缴纳1000万元+出具政府认可方案”才能取保。如果家属所述属实,这一“条件”已严重偏离法定程序。

(四)民营经济促进法:营商环境的法律底线。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法律明确要求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当企业通过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时,实控人却在回国当天被刑拘——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困境,更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严峻拷问。

延伸反思,当“告政府”变成“进看守所”:

第一,行政诉讼赢了,但正义不该止于一审判决。

国瑞置业一审胜诉,但政府拖欠的1.13亿回购款至今未到账,剩余土地仍未交付。企业赢了判决,却赢不回现金流;赢了法律,却赢不了执行——当“民告官”的胜诉判决无法落地,司法公信力就会在“执行难”中被反复消耗。

第二,刑事手段不应成为民事纠纷的“筹码”。

无论王艳玲的罪名是否成立,企业在胜诉后实控人即被刑拘、家属被要求“交钱+出方案”才能取保——这一系列操作的时机和条件,已让公众对“以刑促民”的质疑难以平息。法治的底线在于:刑事追诉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基于民事纠纷的谈判进度。

第三,地方政府的“契约精神”,是营商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企业投入真金白银参与棚改,政府签了协议却未能履约,最后以“会议纪要”宣告回购协议无效——这种“先签约、后违约、再翻脸”的做法,损害的不仅是一家企业,而是整座城市的营商环境。

政府签了协议却不履约,企业赢了官司却输了自由——当“告政府”的代价变成“进看守所”,法律的天平上,到底该放上什么?

当一家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实控人却在回国当天被刑拘——这到底是在“依法办案”,还是在用刑事手段告诉所有企业:告政府,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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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陕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