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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行凶抢股份,一死两重伤,判处死刑后悔莫及! 邓某,1972年出生,湖南衡阳

入室行凶抢股份,一死两重伤,判处死刑后悔莫及!

邓某,1972年出生,湖南衡阳人,无业。他自称曾为深圳某技术公司的上市提供帮助,以此为由要求老板张某1兑现“赠送50万股股份”的承诺。

这个承诺从未兑现,邓某被拒绝后怀恨在心。他想到了“武力解决”——用暴力把股份“抢”回来。

2020年,邓某结识了黄某和零某,开出300万元巨额报酬,让二人帮他“取得”股份。一场入户抢劫就此拉开序幕。

为了确保行动万无一失,三人花了将近一个月周密准备。黄某网购了两个GPS定位器,零某趁夜潜入地下车库,安装在张某1的车上。随后,黄某又网购了**两把单刃匕首**,并和零某到五金店购买了约束带。

2020年5月10日,三人首次潜入地下车库准备挟持,未果。

四天后的5月14日19时许,他们再次携带匕首和约束带进入车库,截住了刚下车的张某1。

黄某和零某持匕首威逼,与邓某一同将张某1挟持进其家中。

三人闯进家门后,噩梦正式开始。

第一刀:张某1的妻子晏某上前质问,零某挥刀威胁并抢走手机,准备用约束带绑她。69岁的岳母王某上前阻拦,零某反手绑住了她的左手。

第二刀:邓某上前掌掴晏某,晏某反抗,张某1与邓某扭打。黄某持匕首一刀捅入张某1的左大腿。

第三刀:黄某转身,一刀捅入69岁老人王某的左大腿。

第四刀:晏某冲向门口按报警器,被零某踢倒在地。黄某上前,一刀刺入晏某的左锁骨,又一刀刺中晏某的左大腿。

整个客厅瞬间变成血泊。邓某则冷静地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举报信,逼迫倒在血泊中的张某1签名按手印,并写下“50万份股票1000万5月归还”的字据,要求当场转账1000万元,未果。因保安赶到,三人迅速逃离。

69岁的王某因左大腿股动脉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1、晏某均构成重伤二级。

辩护律师曾主张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最高法最终维持了抢劫罪的定性。为什么?

(一)抢劫罪的双重客体:既要命,也要钱。

抢劫罪侵害的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

邓某长期威胁、敲诈张某1在先,本次又通过暴力当场逼迫写欠条、试图转账1000万元——暴力胁迫+当场取财,这正是抢劫罪的典型特征。

邓某与张某1之间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所谓“50万股股份承诺”既无书面协议,也无证据证实。

(二)“当场”取财: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

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

邓某当场逼迫签署字据、要求当场转账1000万元,完全符合“当场”取财特征。他的行为不是“事后索赔”,而是“现场劫取”。

(三)共同犯罪中的“概括故意”:为什么邓某要对命案负全责?

邓某虽未直接持刀捅人,但最高法认定其具有概括故意——明知同伙携带凶器,且示意“不配合就暴力”,对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

无论谁动手,只要属于共同犯罪计划之内,所有参与者均需对可预见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邓某率先掌掴晏某,直接引爆暴力升级。

他是犯意的提起者、整个计划的策划组织者,应当承担全案责任。

(四)三项加重情节叠加:死刑是唯一选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情形,本案同时触犯三项: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数额特别巨大。三项叠加,死刑无悬念。

2021年,深圳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邓某、黄某死刑。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复核后核准邓某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黄某系被纠集者、地位低于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真诚悔罪,依法改判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为了50万股“空头支票”,邓某用GPS定位、匕首和约束带,闯入一个家庭的客厅,留下了一具尸体和两个重伤者。他以为自己只是“讨债”,可法律告诉他——没有合法债权的暴力取财,就是抢劫。

当邓某在法庭上听到死刑判决时,他有没有想过,那50万股从未兑现的“股份”,真的值得用三条人命的代价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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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