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硬币决定偷不偷!浙江诸暨,男子孙某每次作案前都要抛一枚硬币:图案朝上,代表“不吉利”,就不出门;数字朝上,代表“幸运”,就去偷。硬币告诉他“能偷”,他便潜入他人家中盗取现金和金项链,变卖获利。然而,硬币可以决定他出不出门,却决定不了他出不出的了看守所的门。
据媒体报道,孙某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将犯罪决定权交给一枚硬币。
2026年7月26日凌晨,硬币“指示”他前往王女士家,翻出200元现金,并在车内找到一条18K金项链。8月16日凌晨,他再次作案。
两次行窃后,孙某被浙江诸暨警方抓获。目前,孙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硬币不能替你“背锅”:
(一)盗窃罪的认定:硬币改变不了“非法占有”的本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硬币的“授权”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无论抛硬币的结果是“去”还是“不去”,选择权始终在孙某自己手中。硬币只是一个心理借口,而非犯罪的合法理由。
(二)“多次盗窃”:即使单次金额不大,次数同样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可直接入罪。
孙某虽目前披露为两次作案,但其行为模式表明硬币“指示”下的盗窃并非偶发。
一旦查实有第三次,即便单次金额再小,孙某也将面临刑事追诉,而非简单的治安处罚。
(三)量刑的影响:硬币的“无辜”改变不了责任的“沉重”。
盗窃罪的量刑取决于金额和情节。孙某盗取的现金和金项链变卖后获利500余元,金额本身可能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如果孙某被认定为“多次盗窃”或存在入户盗窃情节,刑期将大幅上升。
硬币既不能减轻他的罪责,也不会成为法官酌情从轻的理由。
当“天意”成为犯罪的借口,我们应当反思:
孙某的故事看似荒唐,却揭示了犯罪心理中一个常见的逃避机制——将责任归咎于外部因素。
硬币成了他“说服”自己犯罪的工具:图案朝上就不去,数字朝上就去偷。
这种自我欺骗掩盖不了一个事实:硬币没有强迫他,是他自己选择了犯罪。
法律不关心硬币朝上还是朝下,只关心你有没有伸手。那些被偷走的现金和金项链,不会因为“硬币让我去的”就自动物归原主;看守所的铁门,也不会因为“天意安排”就为你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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