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是工程投标里沿用已久的报价策略,但实务边界正在收紧。现在部分项目评审,直接限定时间要求投标人对不平衡报价作出答复,逾期未解释就判定投标无效,这点值得同行探讨。
不平衡报价本身并不等于违法,核心是不能恶意畸高畸低、恶意哄抬结算。过去投标人常利用早收款、预估工程量上涨、图纸模糊等场景做报价调整;计日工不计入总价时抬高单价,也是水利项目常见操作。
但也要看清风险:低价子目工程量反增会造成自身亏损,失衡幅度过于夸张,极易被评审识别。关键争议点在于:招标文件若无明确约定,直接限时答复、不答复就直接判投标无效,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脚?
不平衡报价属于报价合理性甄别,不等于废标条件,不能简单把解释义务转嫁投标人,要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条款处置,不能随意增设废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