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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指控男子摸其屁股,监控还原真相后,还怪店主没早点调监控! 8月28日23时

女子指控男子摸其屁股,监控还原真相后,还怪店主没早点调监控!

8月28日23时31分许,浙江丽水龙泉市一家便利店内。一名男子在柜台前正常通行,手臂无意间蹭到一名女子身后的背包。

女子当即大喊,质问男子“为什么摸我屁股”。男子反复解释自己只是路过,女子坚持要求道歉。

男子迫于现场压力,无奈道歉后离开。

便利店店主陈先生事后还原:自己优先调取柜台监控后无法判断,警方到场后同样无法确认,他想到高处还有一个监控,打开后发现两人未被货架遮挡,这才帮男子洗刷冤屈。

监控画面清晰显示:男子双手始终在正常范围内,只是碰到了包,并无任何猥亵行为。

真相大白后,女子不仅没有道歉,反而抱怨店长为什么不早调监控。

次日,被冤枉的男子和妻子到店,妻子说:“要不是有监控真的要身败名裂了。”

感觉不能替代证据,“误会”不能替代道歉。

(一)当众指控他人猥亵,没有证据支撑就是名誉侵权。

这件事让我想到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当众指控他人实施了性骚扰或猥亵行为,但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到底构成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写得很清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便利店这种公共场所,女子当众指责男子“摸我屁股”,这个指控本身就带有极强的侮辱性。

如果这个指控没有证据支撑,事实上监控已经证明男子只是碰到了包,根本没有触碰身体。那么这个指控已经构成了对男子名誉权的侵害。

被冤枉的男子可以要求女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他被迫当众道歉的那一刻,名誉就已经受损了;如果监控没有还原真相,他的职业生涯、家庭关系可能都会毁于一旦。

(二)拒不道歉,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真相大白后女子的态度,是这件事最让我无法接受的部分。她没有道歉,反而责怪店主为什么不早调监控。这说明她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指控对别人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是否主动道歉、积极消除影响,本身就是认定过错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侵权人在真相大白后仍然拒绝道歉、拒绝消除影响,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通常会考虑这一情节,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拒不道歉,不仅体现不出悔意,反而会加重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什么要区分“误会”和“诬告”。

很多人问:女子这种行为,算不算诬告陷害?

从法律上看,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女子是“主观错觉”,她确实感觉被碰了,但实际上是误会。那么她不构成诬告陷害,因为缺乏“捏造事实”的故意。

但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在公共场所对他人作出没有证据支撑的严重指控,仍然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

但如果女子“明知”男子没有碰到自己,仍然当众指控他“摸我屁股”,并以此报警要求追究对方责任,那就可能涉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同样适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店主的责任:法律没有要求店家随时调监控。

很多网友关心便利店店主有没有责任。我们认为,店主全程配合警方调取监控,最终帮助男子洗清冤屈,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法律没有要求店家必须按照当事人的要求随时立刻调取指定角度的监控,也没有规定店家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主动调取监控。店主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不应该成为被抱怨的对象。

事实上每一次只凭“我感觉”,都在透支真正的维权通道:

第一,维权要依靠证据,而不是“我感觉”。 当众指控他人猥亵,属于对人格名誉影响极大的指责。主观感受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支撑,你的“感觉”就可能变成毁掉另一个人一生的“凶器”。真正的维权者,应该用证据说话,而不是用“我感觉”定罪。

第二,误会可以谅解,但名誉不容随意践踏。 被冤枉的男子虽然洗清了冤屈,但他始终没有得到女子的道歉。一句“误会”就能了事,可被冤枉的人差点“身败名裂”。名誉被随意践踏的伤害,不会因为“误会”二字就自动消失。

第三,遭遇疑似骚扰,第一时间留存客观证据。 如果遭遇疑似骚扰,第一时间拍照、录像、找证人,不要仅凭体感就当众定性对方违法。如果被他人无端诬陷性骚扰,不要一味息事宁人被迫道歉,主动要求调取监控,第一时间报警固定全部证据。

一次手臂碰到背包,差点毁掉一个男人的一生。如果不是店主想起高处还有一个监控,如果不是监控恰好没有被货架遮挡,那个男子这辈子都要背着“猥亵”的标签活下去。而那个拒不道歉的女子,她的一句“你为什么不早调监控”,让人看到了比误会更让人寒心的东西——当证据已经证明自己错了,却连一句“对不起”都不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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