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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收留智障人士近20年,却遭别有用心之人举报,警方给其正名!” 河南平顶山叶

善心收留智障人士近20年,却遭别有用心之人举报,警方给其正名!”

河南平顶山叶县,郝先生一家因长期收留一名智力障碍人士,近日遭知名打拐志愿者举报,警方上门调查后将郝某华临时安置于县救助站。8月30日,警方认定郝家收留行为属于“好人好事”,不构成违法犯罪。

1997年,郝先生的父亲在叶县保安镇牛庵村路口发现一名青少年独自游荡,无明显归属且存在明显智力障碍,遂将其带回家中照料。

因长时间无人认领,该少年便一直留居郝家,取名“郝某华”。2015年,郝先生的父亲帮郝某华正式办理落户手续,登记年龄较郝先生小两岁。

郝某华虽智力受限,但多年来与郝家共同生活、帮父母干活,每年的家庭聚餐都一同参加,亲戚邻居均知晓郝家有此人。

郝父2019年去世后,郝某华与母亲同住,早已是家庭一员。

然而,8月28日晚,警方调取监控并约谈郝先生与郝某华,郝某华被带往县救助站安置。

起因是打拐志愿者及知情者举报,怀疑其家中存在强迫智力障碍人士劳动的情形。

警方调查认定:郝家收留行为属于“好人好事”,不构成违法犯罪;将郝某华送救助站的目的是帮助其寻找家人。

收留不违法,但“收留”不等于“监护”:

(一)收留行为本身不违法。

郝家收留郝某华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好意施惠,不构成违法犯罪。

只要收留者没有对受助人实施强迫劳动、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单纯的收留照料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警方认定郝家行为属于“好人好事”,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律判断。

(二)“收留”不等于“自动获得监护人资格”。

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盲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按以下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郝家虽与郝某华共同生活近30年,但因未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监护关系,在法律上并非郝某华的法定监护人。

这决定了:

第一,警方将郝某华带往救助站临时安置,在程序上于法有据——如果郝某华确实存在智力障碍且身份不明、无法确定监护人,救助站作为临时安置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如果郝家希望继续照料郝某华,应当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郝某华的监护人,或由村委会、民政部门依法指定,让长达近30年的照料关系获得法律上的正式承认。

善意需要被看见,更需要被“确认”:

第一,举报的“双刃剑”。 打拐志愿者的举报,源于对强迫智障人员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警惕——近年来各地确实存在“黑砖厂”利用残障人员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的案例。但在本案中,举报指向的是一个真实收留智障人士近30年的善意家庭。

第二,收留者的“身份困境”。 郝家照料郝某华近30年,情感上已是家人,法律上却无监护人资格。警方将郝某华送救助站的程序,从法律角度并无不当,但家属的情感牵挂同样值得尊重——正如郝先生所言:“希望弟弟能够找到自己的亲人,理解公安机关办案流程,但是也迫切想知道弟弟在救助站里过得怎么样。”

第三,善意的“法律确认”不可或缺。 在长期照料智障人士的实践中,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监护关系,既是对受助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收留者善意的法律承认。郝家照料郝某华近30年,但从未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监护关系——如果郝家希望让这份善意获得法律的承认,应当申请成为郝某华的法定监护人。

一个家庭的善意,被举报推上了风口浪尖;一次法律调查,确认了近30年的温情没有越界。但郝某华至今仍在救助站,郝家对他的牵挂也从未停止。法律的判断已经给出:收留不违法,监护需程序;善意的终点,或许应该是法律上的正式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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