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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

既然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那么,这种系统推荐是不是也应该有所制约?
或《广告法》对此类推荐广告有同样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