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行道上摆摊,每月交3000给店铺!杭州余杭同顺街,周师傅在店铺门前的人行道上摆了个小摊,每月雷打不动要向正对的店家交3000块钱。店家说“大家都这样租,不摆可以走”,其他店家也说租店铺时把门前区域的租金也交了。一条公共道路,一个离谱的“规矩”——店家把公共人行道当成了自己的“二房东”,把摊贩当成了“租客”。
据1818黄金眼报道,周师傅在杭州余杭同顺街西溪北苑小区底商的人行道上摆摊,每个月要向摊位正对的店家缴纳3000元。
店家态度强硬:“大家都这样租,不摆可以走。”其他店家则表示,他们租下店铺时,已经把正对店铺这一片区域的租金也交了。
可后续周师傅被告知这个地段人行道不允许摆摊,店铺也没有与政府部门签订路段租赁合同。
感觉被骗的周师傅希望店铺退还所交的租金。
(一)人行道属于公共资源,店家无权出租。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属于公共资源,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店铺门前的公共人行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店家没有所有权,更无权对外“出租”收费。
大路属于公共区域,店家没有管理和收费资格,摊贩可以拒绝支付。即便店家声称“租店铺时把门前区域的租金也交了”,这只能证明开发商或物业向其收取了费用,并不能赋予店家向第三方收费的权利。
店家与开发商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共道路的法定属性。
(二)收取“保护费”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店家以“不交钱就不能摆摊”相威胁,强制收取费用,已涉嫌违法。
如果店家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是店家强占公共区域收费,扰乱公共秩序,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三)摊贩的权利:拒绝支付,依法维权。
摊贩有权拒绝向店家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店家强行收费或威胁驱赶,摊贩可以:报警处理;向城管部门或12345投诉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店家违规收费行为。
(四)城管部门的责任:公共道路不能“失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有管理职责,但这种管理应当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要么依法查处占道经营,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临时摊位、收取法定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将公共道路的管理权“默许”给店家,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这条“规矩”到底是谁定的?
店家说“大家都这样租”,这暴露的不是“惯例”,而是公共资源管理的失序。
当城市管理出现真空,店家就“自发”地填补了这个真空,把公共人行道变成了自己的“自留地”。
当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店家就有了“收租”的空间。公共道路的租金,本该进入财政,却进了店家的口袋。
公共人行道,不该成为店家的“自留地”;3000块的“租金”,不该是摊贩在公共道路上讨生活的“门票”。当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视而不见,当店家把公共资源当成“私产”出租,受伤的,永远是那些靠摆摊维持生计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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