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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好人条款”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就

《民法典》的“好人条款”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好人条款”,原文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法条出台的背景,是曾经长期存在的“扶不扶”困境。过去,不少普通人出手救助突发伤病者,一旦救助过程出现意外,极易被家属追责索赔,很多人因此不敢主动伸出援手。好人条款的核心目的,就是免除善意施救者的民事风险,不要求普通人达到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鼓励大众在紧急情形下见义勇为、出手相助。

需要明确适用边界:该条款的免责不是无底线的。如果救助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明显采取极端危险的方式处置,造成额外严重伤害,则不能适用免责。仅仅是普通人缺乏专业知识、救助操作存在瑕疵,不属于需要担责的情形。

案例一:沈阳心肺复苏压断肋骨案。

齐老太在药店突然心脏骤停,药店经营者孙向波立刻上前实施心肺复苏。抢救过程中,按压造成老人12根肋骨骨折。后续家属将孙向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心脏骤停急救必须保证足够按压深度,老年人本身骨质疏松,肋骨骨折属于心肺复苏常见的合理并发症。孙向波属于自愿紧急救助,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依据好人条款,判决孙向波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也是好人条款落地后最知名的示范案例。

案例二:湖南祁东店主施救老人事件。

一名老人到店铺门口休息时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店主发现后,误以为老人中暑,打算将老人转移到室外通风处,搀扶过程中两人一同摔倒。老人最终因自身基础急性病抢救无效离世。家属最初提出10万元索赔,经过多轮调解,店主支付1.9万人道主义补偿。

事后经公安、司法核查,老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没有证据证明转移、摔倒的行为直接加速或者促成死亡。店主属于自愿紧急救助,虽然急救处置方式不够专业,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符合好人条款保护范围,依法本不需要支付赔偿。这笔1.9万元只是调解下协商的人道主义补偿,不等同于承认法律责任。事件发酵之后,相关方面协调将1.9万元全额退还给店主,以司法纠偏的方式重申了好人条款的精神。

好人条款保护的是普通人的善意。紧急状况下,不必因为担心自己操作不够专业而袖手旁观。但同时,普通人在救助时也尽量优先选择稳妥方案:遇到不明原因昏迷的伤者,优先拨打120,不盲目搬动患者,在专业指导下开展救助。善意值得鼓励,法律会为好人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