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8月20日,四川宜宾,一店内风幕柜的层板突然倾斜,六个西瓜接连滚落摔碎,店主估算损失约两三百元,并庆幸现场没有人员受伤,同时提醒同行不要把西瓜放在高处。
有的文章把现场女子写成顾客,但较早报道明确称其为老板娘,而且目前没有可靠信息能够证明店家要求女子全额赔偿,因此网传版本里的冲突情节更像二次加工,大家可以讨论责任,却不该把未经证实的桥段当成新闻事实。
我认为,这个细节非常重要,因为如果连人物身份和店家态度都没弄清,就急着给所谓顾客定责,不管最后骂的是商家还是女子,其实都只是跟着一个虚构的靶子发泄情绪,热闹有了,真相却被挤到了角落里。
不过,这段视频确实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假如真有顾客从货架正常拿取西瓜,结果整排商品接连滑落,到底应该由谁赔偿,我的观点很明确,不能只看最后是谁碰了西瓜,更要看危险是谁制造的,事故本来能不能避免。
西瓜又圆又重,放在光滑而且位置偏高的层板上,如果缺少挡板、防滑垫和可靠的限位装置,一颗西瓜被抽出后,旁边商品就可能失去支撑,这种风险并不隐蔽,而是经营者通过日常检查和合理陈列完全有能力提前发现的。
在我看来,商家既然决定采用开放式、自助式陈列,就等于允许顾客自行挑选商品,因此货架必须能够承受正常拿取产生的变化,如果顾客只是轻拿一颗,其余西瓜便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全部滚落,那首先应该检查陈列方式,而不是先找一个人买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商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意味着摆货不仅要考虑好不好看和拿取方不方便,也要考虑商品会不会掉下来砸到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商品是在谁手里倒下只是判断线索,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谁全责,过错、因果关系和实际损失都要拿证据说话。
如果监控显示顾客用力拖拽、站上货架、连续推挤商品,或者明知西瓜已经松动仍然强行抽取,那么顾客当然存在过错,该赔多少就按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计算,但如果她只是按照普通购物习惯拿货,要求她包赔全部损失就没有充分依据。
即使商家和顾客双方都有操作不当,也不能张口就是一人一半,更不能谁声音大谁占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实际比例仍要结合货架状态、拿取动作和现场提示综合判断。
这件事更值得警惕的,其实不是两三百元的西瓜损失,而是掉落的西瓜没有砸到人,一颗大西瓜从胸口甚至头部高度滚下来,老人和孩子很难及时躲开,一旦造成骨折、头部受伤或者顾客摔倒,经营者面对的就不只是商品报损,而可能是医疗费和侵权责任。
我一直觉得,好的门店管理不是地面湿了才拖,也不是东西掉了才问谁碰的,而是在开门营业前就检查货架是否倾斜、层板能否承重、圆形重物有没有限位装置,因为风险控制做在前面,既保护顾客,也是在保护商家自己的生意。
真遇到类似纠纷,商家首先应该停止使用问题货架、检查现场有没有人受伤,同时保存监控、陈列照片和进货凭证,顾客也不要急着逃走或者被迫当场认下全部责任,双方先把商品摆放和拿取过程固定下来,再根据证据协商赔偿。
如果分歧较大,可以请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解,必要时由警方帮助固定现场情况,但无论怎么处理,都不该把商品售价简单相加后塞给顾客,因为赔偿范围需要证明,商家的陈列过错和顾客的操作过错也必须分别计算。
所以我认为,这件事最值得传播的结论不是女子究竟冤不冤,而是两句话,第一句是未经核实的索赔剧情不要急着相信,第二句是现实中谁碰倒商品谁就全赔并不是法律规则,责任最终取决于谁有过错以及过错对损失造成了多大影响。
几个西瓜摔碎只是小损失,拿虚构冲突煽动情绪却会让公众形成错误判断,而把又圆又重的商品摆在高处更是在拿顾客安全赌运气,商家把货摆稳,顾客正常取货,出了问题先讲证据再谈赔偿,这才是既讲道理也讲法律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