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独自居住,她晚上害怕,开了个台灯,不料,被对面楼上的男子看到,男子半夜三更敲女子家门,可女子没在,男子不甘心,他叫小区保安也来敲女子家门。
这场因为一盏台灯引发的风波,后来闹到物业和派出所都出面调解,双方争执的焦点其实不复杂,说白了就是一盏光线微弱的台灯,到底该不该被认定为对邻居造成了妨害。
这类因为光线产生的纠纷,现实中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也不是只能靠吵架和敲门解决。重庆一小区就发生过类似情况,业主发现对面商务楼的玻璃幕墙反射出的强光,长期照进自家客厅和卧室,正常起居都受到影响,业主没有选择上门理论,而是走了诉讼途径。
法院受理后到现场做了勘查,最终认定这种反射光已经构成侵权,判决由商务楼运营方承担业主更换遮光玻璃的费用。
江苏也出现过差不多的情况,居民认为附近产业园玻璃幕墙的反光超出了自己能忍受的程度,把这事诉到了法院,法院同样认定构成侵权,后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产业园出资给居民住宅装上了遮光卷帘。
这两起案子说明一个道理,光线是否算侵权,不能凭主观感觉去判断,得有客观依据。经办法官提到过,太阳光本身是自然光源,可一旦经过建筑物改造反射出去,形成持续、高强度的反射光,就已经不算正常日照了。
如果超出一般人日常能接受的限度,实质性影响到别人的居住安宁,就能认定为侵权。反过来讲,像台灯这种功率不大的照明设备,且只在自家屋内使用,压根谈不上什么持续性、高强度的妨害,邻居单凭自己感觉受了影响,就直接找上门甚至叫保安敲门,这个做法本身就站不住脚。
处理这类相邻纠纷,法律其实早有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彼此关系,这也是法院审理相邻权纠纷案件时一直遵循的基本思路。
换句话说,法律并不预设谁对谁错,而是要求双方遇到分歧先想着怎么方便生活、怎么互相体谅,这才是第一步该做的事,不是深夜直接敲门施压。
司法实践里还有个特点,相邻关系纠纷光靠嘴说、靠拍几张照片,很难认定谁对谁错,往往需要专业人员到现场勘验才能下结论,加上当事人之间大多已经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真正解决问题的,反而多是社区、物业或者警方牵头做的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打官司。
这也是为什么台灯这件事最后走向了报警和物业调解,而不是对簿公堂,毕竟侵权与否本就需要专业判断,基层调解往往更快也更实际。
从玻璃幕墙反光案的判决逻辑,到民法典里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具体适用,能看出的是,居住空间里遇到的这些细小摩擦,法律其实给出了清楚的评判标准,就看当事人愿不愿意先坐下来好好说。
信源: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