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预算归行政院,所以立法院不能删——黄智贤这逻辑,等于说“饭是我煮的,所以你不能吃
黄智贤又为民进党当局背书?
她说“立法机构没有预算权”,蓝白删减总预算“违宪”。听到这句话,我赶紧去查了一下台湾地区的现行宪制性规定,结果发现——黄智贤的说法,跟她自己宣称的“宪法”条文,根本对不上。
根据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第63条,立法院有“议决预算案之权”。大法官释字第391号解释也明确写道:“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审议预算案之权……虽得为合理之删减”。也就是说,“删减预算”是立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不是违宪,是履职。
黄智贤只讲了一句正确的话——“编预算属于行政权”。然后她做了一个错误的推论:既然编预算归行政院,那立法院就不能动。这就像在说“饭是我煮的,所以你不能吃”——煮饭是厨师的事,但吃不吃、吃多少,是吃饭的人决定的。
预算也一样:行政院负责“编”,立法院负责“审”。编是行政权,审是立法权,两件事各归各管。立法院删减预算,只要不“增加支出”,就在宪制性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黄智贤把“编”和“审”混为一谈,用一个正确的前提,推导出一个错误的结论。
她还用“违宪”来扣帽子,可大法官解释白纸黑字写着“得为合理之删减”——如果删减本身就是违宪,那大法官为什么要说“可以”?行政院可以编,立法院可以审,审完可以删——这是权力分立的基本常识,不是什么深奥的法律问题。
说句实话:黄智贤可以说“我不喜欢这个删法”,也可以说“我觉得删得太多”——那是立场问题,可以讨论。但她直接说“删预算就是违宪”,等于否定了立法院最基本的职权。这就不是立场问题了,是法理常识出了问题。一个连“编”和“审”都分不清的人,却用“违宪”来吓人——到底是谁在曲解“宪法”,已经很清楚了吧。把权力分立讲成“违宪”,才是对宪制性规定最大的误解。
黄智贤说立法院删预算就是“违宪”——你觉得她是在捍卫法治,还是在替民进党当局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