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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小诊所的医生接诊了一个患者,他一来就说头晕难受,医生检查发现,他心跳过

江苏无锡,小诊所的医生接诊了一个患者,他一来就说头晕难受,医生检查发现,他心跳过快,出汗又多,还不能自主喝水,医生安排护士协助其服用救心丸,随后患者昏迷了,医生初步诊断他可能中风,就赶紧让护士打急救电话,他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针灸抢救,10分钟后救护车赶来,患者得到及时抢救,顺利出院了,然而他一出院,就起诉小诊所,要求赔偿22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25年6月,地点在江苏无锡。接诊者康医生经营着一家小诊所,诊所只有康医生和一名护士。

患者蔡某进入诊所后,很快表现出明显异常。康医生检查后发现蔡某心跳很快,不断出汗,连自主喝水都已经困难。随后蔡某意识进一步恶化并陷入昏迷。

对一家基层诊所而言,这时最关键的事情已经不是继续留诊,而是尽快判断危险程度并把蔡某送进具备抢救条件的医院。

康医生测量血压后怀疑蔡某可能发生中风,随即让护士联系120。按照报道披露的时间,从蔡某进入诊所到呼叫急救人员,大约过去10分钟。等待救护车期间,康医生继续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又过了10多分钟,蔡某被救护车接走。

后来医院给出的诊断显示,蔡某患有脑出血,同时存在脑积水、肺炎等情况。脑出血并不是普通诊所能够依靠常规药物处理的疾病,进一步明确病情通常需要影像检查和相应的专科救治。

蔡某进入医院接受治疗后最终顺利出院,可事情没有随着出院结束。蔡某认为此前诊疗存在问题,并以没有及时提供病历材料等理由提起诉讼,索赔22万余元。

这场纠纷中有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急救时没有马上把病历写完,是否就等于诊疗存在过错?

我国医疗制度对此早有明确安排。2002年公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已经考虑到抢救现场的特殊性。到了2018年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同样明确规定,遇到紧急抢救而无法及时填写病历时,医务人员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相关情况。

也就是说,蔡某昏迷后,如果康医生正在检查生命体征、联系120和进行必要处置,法律制度并不要求康医生放下抢救工作,先坐下来把全部病历写完。

真正需要进一步查清的是,抢救结束以后相关记录有没有依法补充,诊所掌握的病历有没有妥善保存,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材料有没有依法提交。

这一区别很重要。民法典规定,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存在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符合条件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紧急抢救期间来不及完成书写,与事后故意隐匿病历,并不是一回事。

法院判断医生是否尽到诊疗义务,也不能脱离当时的实际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可以结合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认定。

这一规定放到无锡这起纠纷中,问题就更加具体。一家只有康医生和护士的小诊所,不具备大型医院的CT、MRI、神经外科手术和重症监护条件。

司法判断真正需要考察的,是康医生在小诊所能够达到的诊疗条件下,有没有及时发现蔡某病情异常,有没有实施能力范围内的紧急处置,有没有及时联系120,有没有因为自身行为造成可以避免的救治延误。

2026年7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机构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2026年版,进一步完善卒中患者分级救治要求。

相关要求把卒中早期识别、呼叫120、规范转诊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衔接放在重要位置。具备条件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还承担影像检查、静脉溶栓以及部分脑出血手术等救治任务。

这也说明,基层医疗机构碰到疑似卒中的危重患者,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识别危险并尽快把患者送入更高层级的救治体系。

所以,蔡某索赔22万余元,并不意味着康医生已经被认定存在过错。真正影响责任认定的,是2025年6月事发当天留下的证据,包括蔡某进入诊所的时间、意识发生变化的时间、120接警时间、救护车到达时间、转院记录、病历补记情况,以及诊疗行为与蔡某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已经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带给行业的思考在于:面对突然昏迷的蔡某,康医生在那 20 多分钟时间里,是否尽到一家基层诊所医生应当具备的紧急救治义务。对于同类医疗纠纷,判断结论不能依靠双方主观感受,应当结合病历、急救记录、诊疗规范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